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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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用(Litigation Exp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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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收取诉讼费用的意义[1]
第一,有利于节省国家的财政支出,减轻社会的不合理负担,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有利于督促社会主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和完善防止纠纷发生的内部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制观念,避免滥诉、缠诉的产生;
第四,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符合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2]
诉讼费用的种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标准由人民法院所收取的不同性质的诉讼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分为两种: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不同种类的诉讼费用,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而收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是诉讼费用的性质,裁判费用的确定应根据国家的财政水平和当事人的一般支付能力确定,否则就可能脱离本国实际而至收费标准失去合理性;而当事人费用则一般是根据实际开支的情况确定。其二,应考虑案件的性质,看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讼案件,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案件的性质不同,收费的标准也不同。
(1)案件受理费及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收费办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则上所有民事案件都应当由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分为两类:一类是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另一类是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如果案件的诉讼标的既涉及非财产性质,又涉及财产性质时,则要按规定分别交纳两种案件受理费。
第一,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收费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肿L充规定》)规定,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按件计征,涉及财产的部分依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至5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收费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
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到11313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以超额递减率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然后将各段结果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的数额。
诉讼费用的负担[2]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诉讼结束时,解决已预交和支出的诉讼费用最终应有谁负担以及如何负担的问题。在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上,世界各国一般均采用败诉人负担的原则。
根据《收费办法》规定,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下列原则负担:
(1)败诉人负担。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也是我国诉讼费用负担的最基本原则。因为诉讼的发生,往往是由败诉的—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实施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由此而开支的诉讼费用理应由败诉人负担。
根据《收费办法》第19条和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的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2)按比例负担。《收费办法》第19条规定,双方都有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按当事人在案件中各自责任的大小,决定双方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按比例负担实际上是败诉人负担原则的体现。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应由人民法院按照他们的人数和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他们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的金额。共同诉讼人因连带或不可分之债败诉的,应连带负担诉讼费用。如果共同诉讼人中,有人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3)人民法院决定负担。这一原则适用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产生离婚纠纷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决定离与不离的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在离婚案件中,难以确定败诉方。因此《收费办法》第X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4)原告负担。《收费办法》第23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这是因为,撤诉本身说明原告提起的诉讼没有必要进行下去,同时又考虑到撤诉有利于息讼。因此,无论原告自己撤诉,还是因谅解对方而撤诉,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负担,但采取减半收取的办法。
(5)协商负担。这—‘原则适用于调解结案的案件。《收费办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凋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自行负担。《收费办法》第25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行为所支出的费用,不论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是否败诉,都应当由该当事人负担。这一原则对于促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慎重实施自己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所谓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是指严重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并给其他诉讼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要求当事人负担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根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不同结果,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说明上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败诉,因此,第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2)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之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应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中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当然也应视为撤销。因此,对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一并协商解决负担问题;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决定。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重审后,人民法院应根据重审结果,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在法律文书上注明。
再审案件改判后诉讼费用的负担: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后,认定原判在实体问题上确有错误,并予以改判的案件,原审诉讼费用应当按照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一并改判,并按判决确定的内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