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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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由保险人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又称职业赔偿保险合同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合同。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特点[1]
1.通常由提供服务的单位投保
职业责任险通常由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投保,如医院、设计院、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如果被保险人是个体专业技术人员,则属于个人责任保险范畴。
2.无统一条款和格式
保单职业责任险无统一条款和格式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根据不同种类的职业设计相应的保单,供单位投保时选择。
3.被保险人众多
职业责任险的保单上通常有众多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投保单位可以与保险人协商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2]
(一)责任范围
通常,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可概括为以下两项:一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从事该业务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因职业上的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而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抗辩费用及经保险人同意的有关费用。
(二)赔偿限额
在职业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一般规定一个累计赔偿限额,而不是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但也可以采用规定每次索赔或每次事故的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应考虑以下几种共性因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的种类;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及工作单位的盈亏状况;被保险人海年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的业务数量、服务对象的多寡;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个人品质;被保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统计资料及索赔处理情况;赔偿限额的高低。
在计算保险费时,应选择与投保职业相对应的保险费率,并根据投保职业特点,作相应的参考凋整。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3]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所谓职业责任是指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并非所有的职业责任都能够成为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的,才能成为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它应当是专业技术人员基于主观上的过失而为的致害行为;
3.它应当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过程中实施的致害行为;
4.它应当是因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致害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4]
目前在西方国家,职业责任保险已成为普及型保险项目,可以为上百种职业技术工种提供保险保障。概括起来,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有下列几种: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美容师责任保险、药剂师责任保险、教育工作者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责任保险、情报处理者责任保险、退休人员责任保险等。
因职业的不同,职业责任保险有很大的差异。职业责任保险无统一的或综合的险种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所以,保险责任范围通常在各保险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承保的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职业过程中对合同对方或其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经保险人同意或在保险单上列明的有关费用的补偿。保险人承保的职业责任,不仅包括被保险人自己的职业责任,还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从事该项业务的雇员的前任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而导致的职业责任。保险人在承保职业责任保险时,可以采用以受害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为基础予以承保,即采用期内索赔式;也可以采用在保险期内发生职业责任事故而引起索赔为基础予以承保,即采用期内发生式。通常,期内索赔式为各国保险人较多采用。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除外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除外责任有以下几项:
(1)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引起的索赔。被保险人已察觉到的索赔,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否则构成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对此保险人不予负责。
(2)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索赔。被保险人借提供专门技术服务之机故意造成他人损害,为法律所不容。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保险人自然不予负责。
(3)因被保险人恶意中伤或诽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如律师诽谤原告或被告、记者利用报道诽谤或中伤他人而引起的索赔等,均属于违背社会公德及有关法律的行为,保险人不负责。
(4)职业责任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或费用。法律诉讼费用及经保险人同意支付或保险单上载明负责的费用除外。
经过特别约定,保险人还可承保下列职业责任风险:
(1)因雇员不诚实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特约承保雇员不诚实行为,它与雇员诚实保证保险不同。前者承保的是雇员对他人的损害,而后者承保的是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使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
(2)因文件灭失或损失而引起的索赔。如设计院因图纸丢失或被盗造成委托单位的损失。
(3)被保险人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而引起的索赔,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除外。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5]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故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成为该保险合同的承保对象。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较为普遍适用的是医生、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工程师、建筑师、美容师、房地产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等,其中,以医生的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占据主导地位。职业责任保险,一般是由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如医院、设计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投保,而个体专业技术人员(如私人医生),则由其本人投保个人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4]
与其他责任保险一样,职业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也要经过受理案件、明确责任、核定损失、赔款计算与支付等过程。当保险事故发生且有损害赔偿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进行调查、核实。申请赔偿时,被保险人需提供索赔申请、法院或有关执行部门的裁决书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单据等材料。未经保险人或其代表同意对索赔事项不能做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
职业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赔偿金和法律费用两项。在赔偿金方面,保险人通常规定一个累计赔偿限额,而不是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当然,也有些保险人采用每次索赔限额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限额的方法。法律诉讼费用,在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赔付。如果被保险人的最终赔偿金额超过了保险赔偿限额,则保险人只能按比例分担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