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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索赔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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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索赔式也称“以索赔提出为基础”(Claims—Made Basis)

目录

什么是期内索赔式

  期内索赔式是指不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或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在何时发生,只要受到侵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有效索赔即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要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采用这种承保方式,索赔时效的关键是索赔的提出必须在保险期间,而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可能在保险期内或约定的保险期之前若干年。[1]

期内索赔式对保险期限的影响[2]

  采用此种方式承保的结果对保险期限的影响可能有两种情况:(1)如果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均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如以上例的期间,1999年11月6日责任事故发生,第三人于同年12月10日向第三人提出索赔请求,则责任保险的期限不变;(2)如果责任事故发生于保险单生效之前,仍以上例的期间,责任事故发生于1998年6月30日,而第三人于1999年12月10日向第三人提出索赔请求,则责任保险的期限实质上被前置,从而形成责任保险期限的追溯性质。而绝大多数以期内索赔式承保的责任保险都会产生追溯期限。

期内索赔式的注意点

  采用期内索赔式承保,可以使保险人了解全部的索赔情况,并较为准确地把握该保险单项下应支付的保险赔款,以便对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或可能支付的赔款数额作出合理的估计。但保险期限前置的结果可能加大保险人的风险,使保险人承担了发生于很久以前的责任事故的后果,尤其是当保险期限被无限期的前置时,还有可能引发道德危险。对此,各国保险人在经营实践中,通常在一定的保险期限之外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作为限制性条款,保险人仅对于追溯日期以后、保险期限届满前发生的责任事故且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例如,以上例约定的保险期限,保险人可以规定追溯日期为1998年1月1日,即在1998年1月1日以后、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责任事故,并在1999年12月31日前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也有的保险人对出具给被保险人的第一张以期内索赔式保单(即被保险人第一次投保责任保险时)不给追溯期,保单的起始日也为追溯期的起始日(事实上没有追溯期),以此避免被保险人将以前存在的风险以期内索赔式投保转嫁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即使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如果事故发生在追溯之前,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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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曹晓兰.财产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3
  2. 2.0 2.1 陈继儒,肖梅花.保险学.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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