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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发生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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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发生式也称“以事故发生为基础”(Occurrence Basis)

目录

什么是期内发生式

  期内发生式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才能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1]

  由于以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确定赔偿责任,国外又称之为“长尾巴责任事故”,所以,此种方式在实践中很少使用。[2]

期内发生式的优缺点[2]

  采用这种承保方式的优点是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保险期限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其缺点是保险人在该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拖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因为货币贬值等因素,最终索赔的数额可能大大超过职业责任事故发生时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索赔数额超过保险单规定的责任限额,超过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期内发生式对保险期限的影响[3]

  采用此种方式承保的结果,对保险期限的影响有两种情况:(1)如果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三人随之提起索赔请求,使两者的发生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此种情况下,保险期限不变;(警如果责任事故于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而第三人的索赔请求则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的某一天提起,此种结果实质上等于延长了责任保险的期限。在以期内发生式承保的责任保险中,后延期限的出现是较为常见的。

期内发生式的注意点

  采用期内发生承保,可以使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在保险期限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但其不足之处是:保险人在该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确定,使得保险人必须随时准备处理那些保险单早已到期,但因发现损失较晚而刚刚报来的索赔案件,不利于保险人及时进行核算。如果后延期限过长,还会受到货币贬值等因素的影响,第三人最终提出的索赔金额可能远远超过责任事故发生当时的水平或标准。对此,各责任保险单中均有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可以消除遇到货币贬值时对保险人赔款数额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对超过责任限额的索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同时,为促使索赔请求的尽快提起,以便及早结束该保险单项下的理赔事宜,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往往规定一个后延期限的截止日期,对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的责任事故且在后延截止日期前提起的索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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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曹晓兰.财产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3
  2. 2.0 2.1 池晶.保险学教程.科学出版社,2007.6
  3. 3.0 3.1 陈继儒,肖梅花.保险学.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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