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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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责任保险(Accountant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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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因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国内的会计师责任保险是新近开办的险种,投保人可以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如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会计师存在职业责任风险,这是开办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基础。
会计师责任保险保险责任[1]
根据我国保险市场上会计师责任保险的条款规定,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所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会计师责任保险一般以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只要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及就该赔偿事宜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保险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对于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保险期限届满后才发现并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会计师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1]
会计师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了一般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范围外的业务;
3.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授权从事的审计业务;
4.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登记备案的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
5.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经知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6.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实际已经进行的审计业务:
7.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
8.保险期限结束后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9.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
11.政府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
12.一切罚没款:
会计师责任保险的赔偿及争议处理[2]
会计师责任保险以索赔为基础,保险人对每次索赔引起的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相应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会汁师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享有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