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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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責任保險(Accountant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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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責任保險承保因被保險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險人對其負有法律責任的人,因違反會計業務上應盡的責任及義務而造成他人損失,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國內的會計師責任保險是新近開辦的險種,投保人可以是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我國《註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註冊會計師法》規定(如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給委托人、其他利益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會計師存在職業責任風險,這是開辦會計師責任保險的基礎。
會計師責任保險保險責任[1]
根據我國保險市場上會計師責任保險的條款規定,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後,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根據被保險人的授權承辦國內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未盡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及義務,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委托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在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條款的有關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保險人負責賠償。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所支付的有關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會計師責任保險一般以期內索賠式為承保基礎。只要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的賠償要求及就該賠償事宜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的索賠是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人負責賠償,但保險事故鬚髮生在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對於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保險期限屆滿後才發現並提出索賠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會計師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1]
會計師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除了一般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的故意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從事審計業務範圍外的業務;
3.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未經被保險人授權從事的審計業務;
4.被保險人未向保險人登記備案的註冊會計師從事的審計、業務;
5.被保險人在本保險生效日期之前已經知道的或可以合理預見的索賠情況;
6.在保險單規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險人已經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或實際已經進行的審計業務:
7.戰爭、軍事行動、核輻射;
8.保險期限結束後委托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的任何索賠:
9.電腦2000年問題引起的一切損失;
11.政府行為引起的一切損失;
12.一切罰沒款:
會計師責任保險的賠償及爭議處理[2]
會計師責任保險以索賠為基礎,保險人對每次索賠引起的賠償金額的依據是: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裁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約定的相應賠償限額。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證明執業人員責任的法律文件、索賠報告、損失清單、執業人員的《註冊會計師證書》、與委托人簽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單證材料。
會汁師責任保險的保險人享有代位追償權,被保險人有協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