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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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1]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是指以建設工程設計人因設計上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或費用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職業責任保險。它是我國開辦最早的職業保險險種之一。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是依法成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也可以是依法獨立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個人。工程設計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從事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為工程的建設人提供設計成果,如果由於其疏忽或過失使設計本身存在瑕疵,就可能導致工程毀損或報廢,給工程建設人造成經濟損失,並可能造成其他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工程設計人就負有經濟賠償責任。可見,工程設計人從事設計工作是有風險的,而且工程設計責任事故的損失十分巨大,超出其經濟承受能力。因此,工程設計人可以通過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將這種責任風險轉移給保險人。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特征[2]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與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保險作用不同
雖然保險的作用均是轉移風險,但是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轉移的是工程設計單位應承擔的賠償風險,而財產保險轉移的是利益風險,人身保險轉移的是人身風險。
(二)保險標的不同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標的是工程設計單位的建築師,因過失而造成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而財產保險標的是有形的財產以及相關利益,人身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健康。
(三)保險目的不同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直接保障被保險人即工程設計單位的利益,間接保障受害人(業主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而財產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險自己的財產,人身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自己的生命或身體健康。
(四)保險事故不同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保險人即工程設計單位之外的受害人遭受損害,且依照法律應由被保險人即工程設計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是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向被保險人即工程設計單位提出賠償的要求;而財產保險的保險事故是財產的損毀或滅失,人身保險的保險事故是人體的傷殘、疾病或死亡。
(五)賠償處理不同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賠償處理非常複雜,表現在:
1.賠償處理涉及受害人(業主或其他第三人),對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責任的認定,除了與工程設計單位有關外,還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生產供應單位、監理單位有密切關係。
2.建設工程損失的賠償,由於數額大、責任認定複雜,當事人之間一般難以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需要通過訴訟來解決。
3.由於保險公司代替工程設計單位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工程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事故的處理態度往往關係到保險公司的利益,為了保護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保險公司有參與處理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事故的權利。
4.賠款可以直接支付給受損害的第三者。我國《保險法》第50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推行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必要性[2]
推行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是我國工程建築設計的一項重大改革。推行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主要體現在:
(一)有利於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保障,增強工程設計單位的抗風險能力
責任保險承保的是法律風險。隨著我國《建築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頒佈和實施,我國工程設計單位的法律風險加大,工程設計單位若不通過保險等方式轉移風險,則難以承受事故後果。按照1983年國務院頒佈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規定,工程設計單位在因工程設計責任造成的質量事故中只需承擔損失部分設計費兩倍的賠償,即只承擔約2%左右的工程損失,絕大部分則是由建設單位承擔,工程設計風險很小。但是,1997年11月頒佈的《建築法》第73條、第80條以及1999年3月頒佈的《合同法》第280條均規定,由於設計原因造成的損失,工程設計單位要全額賠償。2000年3月,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範文本)中有關發包人和設計人約定,由於設計原因造成的損失的賠償比例規定,因違反公平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有利於工程設計單位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中處於有利地位,有利於提高工程設計單位的市場競爭能力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具有保護投資者投資安全的功能,在工程設計單位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後,投資者可以在發生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事故造成損失時得到經濟補償。投資者在選擇工程設計單位時,對資質等級、人員素質、業績等條件同等的工程設計單位,會優先選擇賠償能力強者(如已投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單位。
(三)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第三者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完善我國工程風險管理制度 目前,我國正在建立和推行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是其中的重要內容。
責任保險的特點之一就是在保護投保人利益的同時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工程設計單位的資產有限,而建設工程設計的風險大,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是其保護投資者及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最佳選擇。國外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項目均要求工程設計單位,必須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隨著國內投資者工程風險意識的提高,這種要求也會越來越多。
(四)有利於強化工程設計質量管理,提高工程設計質量
投保時,保險公司通過審查,為信譽好、設計質量可靠、設計水平高的設計單位提供保險;對設計責任事故多、賠付率高的設計單位,提高保險費或拒絕為其承保。投保後,保險公司自己或委托行業協會組織的專家運用處理風險的經驗和專門知識,指導工程設計單位加強工程設計質量管理,進行設計審查,發現問題,提出建議,督促工程設計單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同時,還可以從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工程設計風險防範基金,資助有關機構開展工程設計專題研究。通過上述機制和種種工作,提高工程設計的質量,減少工程設計責任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事故損失的程度和影響。
(五)有利於進行設計創優和技術創新,提高工程設計水平
工程設計是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橋梁和紐帶。有了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工程設計人員就敢於在工程設計中大膽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進行設計創優和技術創新,這樣可以避免工程設計中出現不必要的保守和無謂的浪費。
(六)有利於公正、客觀地處理工程質量事故,保護工程設計單位的合法權益
工程質量事故一旦發生,其調查和處理一般非常複雜,不僅牽扯工程設計單位的大量精力,而且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往往缺乏客觀性、公正性。工程設計單位投了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後,若發生工程質量事故,保險公司要直接參与處理,由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事故鑒定,有利於客觀地查明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公正地確定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任,保護工程設計單位的合法權益。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的成員。隨著我國加人WTO,建築設計與建築市場的開放程度也隨之空前提高,已有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工程設計單位紛紛進入中國市場。要想與運作規範的國際大公司同台競技,國內設計公司應按世貿規則和國際慣例進行經營和管理,首先需要運用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來規避風險。。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種類[2]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按其保險標的不同,可以分為綜合年度保險、單項工程保險、多項工程保險三種。
(一)綜合年度保險是指以工程設計單位1年內完成的全部工程設計項目,可能發生的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綜合年度保險的年累計賠償限額由工程設計單位根據該年承擔的設計項目所遇風險和出險概率來確定,保險期限為1年。
(二)單項工程保險是指以工程設計單位完成的一項工程設計項目,可能發生的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單項工程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一般與該項目工程的總造價相同,保險期限由工程設計單位與保險公司具體約定。
(三)多項工程保險是指以工程設計單位完成的數項工程設計項目,可能發生的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多項工程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一般為數個項目工程的總造價之和或數個項目工程的總造價之和的一定比例,保險期限由工程設計單位與保險公司具體約定。
自2000年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在深圳、上海、北京試點以來,各地的做法也不相同:有的地方將是否參加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與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年檢掛鉤,不投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工程單位,資質年檢不能通過;有的地方將是否參加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與工程設計投標掛鉤,不投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工程設計單位,不能參加工程設計投標;有的地方規定外地工程設計單位承攬本地工程設計任務,必須要投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適用範圍[2]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適用範圍,又稱保險對象,是指依法成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經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工程設計單位。
作為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對象的工程設計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的工程設計
根據我國《建築法》第2條、第81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分為房屋建築工程和其他專業建築工程兩大類。房屋建築工程包括住宅、公寓、別墅,工業建築包括各類工業廠房、倉庫。《建築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製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二)經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相應資質證書
根據我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工程設計單位只有經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方可在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設計活動。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三)保險責任的範圍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工程設計單位對造成建設工程損失、第三者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的保險責任事故的鑒定費用;
3.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為解決賠償糾紛而交給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等;
4.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工程設計單位為縮小或減輕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四)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和結算時間
在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實務中,正確理解建設工程設計的開始時問和完成時間非常重要,直接關係到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否承擔。一般來說,建設工程設計的開始時問以《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訂立的時問為準;建設工程設計的完成時問,應按工程的不同類別分別界定:房屋建築工程以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時間為準,專業建設工程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有效許可開發文件的時間為準。
以上時問條件是針對綜合年度保險來說的,對於單項工程保險或多項工程保險沒有這樣的時間條件的限制。
(五)主觀與客觀條件
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必須是工程設計單位由於設計的過失而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
1.工程設計單位在主觀上有過失。過失是指工程設計單位的建築師,因未盡高度註意義務而未能預見損害後果以致損害結果發生。
2.工程設計單位在客觀上造成損失。這裡的損失指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事故損失。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事故是指工程設計單位及其建築師在工程設計活動中,違反建設工程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過失造成受害人財產、人身傷害事故。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事故可以分為工程質量事故、建築功能事故、生產能力事故等。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於設計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倒塌、開裂、錯位、變形等。建築功能事故是指由於設計原因造成建設工程隔熱、隔聲、消防等達不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生產能力事故是指由於設計原因造成建設工程的生產能力達不到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的要求。
3.工程設計的行為與損失結果之問存在因果上的聯繫。
4.賠償責任依法應由工程設計單位來承擔。有些賠償責任雖然以上三個條件均具備,但是法律規定是可以免責的,如不可抗力等,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只有具備以上三個條件,同時依據法律規定應由工程設計單位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
因建築設計單位的如下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1.工程設計單位因違反國家現行資質管理規定承接工程設計業務而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2.工程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而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3.工程設計單位將工程設計任務轉包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包而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我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由此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我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由此可見,工程設計分包應符合四個條件:一是建設工程主體部分必須由工程設計單位自己完成,不得分包;二是工程設計分包需要經發包方書面同意;三是分包單位應具有與其承攬的設計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四是分包單位不得將其分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違反上述條件之一,就是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包。工程設計的風險加大,由此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1]
我國保險市場上的建設工程責任保險條款規定,建設工程保險的保險範圍包括:(1)由於設計的疏忽或過失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損失,包括建設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2)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包括被保險人和委托人(工程的建設人)在法院進行訴訟或抗辯而支出的費用,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進行追償而產生的訴訟費用等,但此項費用與經濟賠償的每次索賠賠償總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3)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包括為了縮小或減少對委托人(工程的建設人)遭受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出的費用。
建設工程責任保險一般採用期內索賠式承保,即只要工程建設人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的賠償要求及就該賠償事宜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的索賠是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就負責賠償,而不管被保險人是在保險期限內還是在保險追溯期內的設計引起的工程質量事故。對於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保險期限屆滿後才發現並提出索賠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1]
根據我國保險市場上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條款規定,其除外責任除了一般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外,還包括以下內容:
1.委托人提供的賬冊、文件或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盜竊、搶劫、丟失:
2.他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人員的名義設計的工程;
3.被保險人將工程設計任務轉讓、委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的設計:
4.被保險人承接超越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的工程設計業務:
5.被保險人的註冊人員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範圍執行業務;
6.未按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進行工程設計;
7.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測量圖、地質勘察等資料存在的錯誤;
8.由於設計錯誤引起的停產、減產等間接經濟損失;
9.因被保險人延誤交付設計文件所致的任何後果損失;
10.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執行工程設計業務所致的賠償責任:
11.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簽名出具的施工圖紙引起的任何索賠;
12.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13.被保險人對委托人的精神損害;
14.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或違約金:
15.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賠;
16.被保險人與他人簽訂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17.直接或間接由於電腦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18.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每次索賠免賠額:
19.凡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列明的損失或費用。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賠償及爭議處理[1]
在賠償和爭議處理問題上,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關於保險人參與權的規定基本上與醫療責任保險相同。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一般採用期內索賠式為承保基礎。保險人確定每次索賠引起的賠償金額的依據是,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裁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約定的相應賠償限額。
被保險人提出索賠時,應當提交保險單的正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和設計文件正本、發圖單、工程設計人員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索賠報告、事故證明或鑒定書、損失清單、裁決書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單.證材料。
如果保險責任事故的發生是由有關責任方造成的,被保險人應採取措施向責任方索賠,並保留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利,併在保險人實施代位追償權利時給予協助。保險人從支付賠款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行使代位追償權。
有關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合同爭議,可以約定仲裁條款,通過仲裁程式解決,也可以約定通過訴訟解決。在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方式併在事後不能達成仲裁協議時,如果協商不成,則以訴訟方式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