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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年度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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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綜合年度保險[1]

  綜合年度保險是指以工程設計單位1年內完成的全部工程設計項目,可能發生的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綜合年度保險的年累計賠償限額由工程設計單位根據該年承擔的設計項目所遇風險和出險概率來確定,保險期限為1年。

綜合年度保險的保險期限[2]

  綜合年度保險的保險期限為一年,具體的起止日期由工程設計單位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併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但具體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項目是否在保險期限內是需要簽訂合同時需要討論的事宜。

  保險期限開始日期的計算。在保險合同生效之日,工程設計單位會同時進行多個項目的設計工作,項目的進度先後不一。在這種情況下,應以工程設計合同的簽訂時間為依據來確定具體項目是否在保險期限內。同時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也應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在保險期限內生效的設計合同以供核實。

  保險期限終止日期的確定。保險期限終止之日,工程設計單位也會有大量的項目在同時進行,項目的狀態各不相同。工程設計完成時間因項目的性質、規模,以及項目所在的行業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確定標準。參照《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版)規定,工程設計工作內容除需要提供工程設計文件外,還應包括提供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設計技術問題、參加試車考核和竣工驗收等,從此規定可以看出,工程設計工作應在辦理工程中間交接手續時截止。因此,保險期限終止日期應以項目有關各方簽署機械竣工證書的時間為準。

綜合年度保險的追溯期[2]

  保險追溯期是指自保險期間開始向前追溯約定的肘間期間。追溯期適用於採用期內索賠制的綜合年度保險,即綜合年度保險是以索賠提出為基礎,在這種方式下不論責任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只要被保險人或受害人在本年度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索賠,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追溯期的設定,一方面是為瞭解決工程設計風險滯後的問題,也就是說,設計過失造成事故往往不是在工程建設期間就能暴露出來,可能需要經過幾年、甚至十幾年才能發生,而綜合年度保險期限只有一年,通過連續投保,向前逐年追溯,從而為工程設計單位提供較長時問的責任保險;另一方面是為了控制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無限地前置,需要規定一個責任追溯日期作為限制性條款。

  追溯期由保險合同雙方共同約定,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追溯期限最低不少於十年,最長應與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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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李峻.建築法概論(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8.2.
  2. 2.0 2.1 劉鵬程,顧祥柏編.工程合同分析與設計.中國石化出版社,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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