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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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保險(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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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保險是指在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區域範圍內,被保險人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過失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造成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並由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限內首次提出索賠申請的,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產品。[1]
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2]
根據人保財險條款規定,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或追溯期以及承保區域範圍內,被保險人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過失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造成下列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並由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限內首次提出索賠申請的,保險人負責賠償。具體而言,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以下幾項:
1.第三者(指病人)的人身傷亡。
2.保險事故發生後併在仲裁或訴訟前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案件受理費、勘驗費、鑒定費、律師費等)。
上述第1與第2項每人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人賠償限額。
3.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病人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此外,經過特別約定,醫療責任保險還可擴展承保下列責任:
(1)被保險人所提供並已轉歸他人所有的藥物及外科、牙科的供應品或器械造成他人的傷害。
(2)由於被保險人提供或未能提供的治療或護理而使人們受到的傷害,不僅指病、傷員本人受到的傷害,也包括其他人受到的傷害。例如,在對精神病患者進行治療時,由於對病人缺乏足夠的監護,雖然病人自己並未受到傷害,卻使其他人受到傷害時,保險人也予負責。此處所指的傷害,不僅在於對人體的傷害,也包括財產的損失及精神的損害,如遭到誹謗、非法監禁、中傷、侵犯隱私等而使病人或其親友的名譽受到損害而向被保險人索賠,也列入特約保險責任範圍內。例如,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誤將病人診斷為患有令人厭惡的疾病或精神病,病人若以名譽受到損害而向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保險人也予以負責。
醫療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2]
醫療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一般包括不可抗力、非法行醫、道德風險等。根據人保財險條款規定的除外責任,主要分為三類:
1.一般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3)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療發生的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4)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5)火災、爆炸。
2.違法或故意行為所致的責任
(1)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合格的醫務人員進行的診療護理工作;
(2)被保險人從事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的診療護理工作;
(3)被保險人被吊銷執業執照被取消執業資格以及受停業、停職處分後仍繼續進行診療護理工作;
(4)被保險人在酒醉或藥劑麻醉狀態下進行診療護理工作;
(6)被保險人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7)被保險人在正當的診斷、治療範圍外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3.其他免除責任的情形
(1)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
(2)直接或間接由於電腦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3)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4)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5)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以前進行的診療護理工作中所致的賠償責任;
(6)被保險人與病人或其家屬簽訂的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7)被保險人對病人的精神損害。另外,保單一般明確規定,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醫療責任保險的賠償及爭議處理[2]
保險人確定賠償金額的依據是,以病人或其家屬與被保險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或經法院或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超過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賠償限額。另外,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為搶救病人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約定負責賠償。對於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支出的費用,保險人也按約定賠償。
保險人在醫療事故的處理中有參與權。接到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後,保險人有權參與對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的調查和處理。,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宜不得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的表示。保險人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自負費用進行抗辯或索賠。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有效的單證和資料。進行保險賠付後,;保險人享有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實施代位追償權時,被保險人有協助的義務。醫療責任保險爭議,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依保險合同的約定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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