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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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損失(Accident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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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損失是指與工作相關的各種死亡和傷害帶來的損失。
具體來講,事故損失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個人損失
因事故而帶給個人身體、經濟和精神三重痛苦,進而會造成心理障礙。員工會更加關心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個人損失發生的可能性,甚至會長期處於精神緊張狀態,誘發其他問題的發生。傷亡員工雖然參加了企業的保險計劃或個人事故險,但某種傷害可能導致不在保險範圍內的經濟損失。
2、企業的經濟損失
企業的經濟損失主要有:
管理費用: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花在事故調查處理上的時間的工資費用;用於生產重組、生產恢復工作而花費的時間的工資費用。
生產損失費:為彌補減產而多負擔的支出(加班等);因未完成合同而支付的延期費等費用;受傷害工人返崗後能力下降或轉輕度工作造成的工資損失;新替換的工人能力不足造成的工資損失;減產造成的工資損失(群體);停產、減產造成的利潤損失。
缺工期間企業支付的工資補償:即使有工傷保險,很多企業還是給予受傷害者工資補償,或者支付其他的補助費用。但這一條是非強制性的。
財產損失費用:建築物、機械、裝置、護具等的維修費用;建築物、機械、裝置、護具等不能再繼續使用時的損失費用;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損失費用;動力、燃料等的損失;其他物質的損失。如有物質(即設備、房屋、車輛)保險,則計人相應費用。
非保險費用: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和其他費用。
其他有關費用:替換受傷害者的工人的雇佣費;替換受傷害者的工人的培訓費;罰款;與訴訟有關的費用;清除環境污染的費用;其他因事故造成而由企業負擔的費用。
3、無形損失
道德的影響;對勞動關係的影響;顧客的抱怨、不滿意;商業形象、企業信譽的損失。但這些要素不能用費用數額來定量。
事故損失的分類[1]
(1)按損失與事故事件的關係,事故損失分為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兩類。美國安全專家海因里希(H·W·Heinrich)和我國的有關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都採用了這種分類方法,但其分類的口徑有所差異。在國外,傷害的賠償主要由保險公司承擔。於是,海因里希損失計算方法把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費用定義為直接經濟損失,而把其他由企業承擔的經濟損失定義為間接經濟損失。在我國,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後處理所支出的費用,以及被毀壞財產的價值規定為直接經濟損失;因事故導致的產值減少、資源的破壞和受事故影響而造成的其他損失規定為間接經濟損失。海因里希在早期研究中通過對傷亡事故損失進行統計分析,得出了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的比例為1∶4的結論。我國的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項目中,包括一些在國外屬於間接經濟損失的內容,所以,我國的傷亡事故損失中直接經濟損失所占的比例較國外的大。
(2)按損失的經濟特征,事故損失分為經濟損失(或價值損失)和非經濟損失(或非價值損失)。
前者指可直接用貨幣測算的損失,後者不可直接用貨幣進行計量,只能通過間接的轉換技術對其進行測算。
(3)按損失與事故的關係和經濟的特征進行綜合分類,事故損失分為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直接非經濟損失和間接非經濟損失四種。
這種分類方法把事故損失的口徑作了嚴格的界定,有助於準確地對事故損失進行測算。
(4)按損失的承擔者劃分,分為個人損失、企業(集體)損失和國家損失三類。
(5)按損失的時間特性劃分,分為當時損失、事後損失和未來損失三類。當時損失是指事件當時造成的損失;事後損失是指事件發生後隨即伴隨的損失,如事故處理、賠償、停工和停產等損失;未來損失是指事故發生後相隔一段時間才會顯現出來的損失,如污染造成的危害、恢復生產和原有的技術功能所需的設備、設施改造及人員培訓費用等。
在確定費用項目時,應當註意:
1、以不發生事故時的正常運轉情況為參照,包括非保險費用在內的事故費用,實際上是事故發生情況下與正常情況下費用的差值。
2、事故可以造成連續損失,可以引起第二次事故;二次事故是指由外部事件或事故引發的事故。因此要在時間和空間上對考察的事故給以限定。
3、這裡所說的事故費用是狹義的,不包括固定的預防費用或變動的預防費用。
4、一些費用的損失因事故出現而提出,但實際上是管理上的失誤或預防措施的缺陷所引起的,要適當地劃清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