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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責任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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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職業責任保險合同

  職業責任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投保人之間達成的,由保險人承保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專業技術工作過程中,因過失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職業責任保險合同,又稱職業賠償保險合同或業務過失責任保險合同。

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特點[1]

  1.通常由提供服務的單位投保

  職業責任險通常由提供各種專業技術服務的單位投保,如醫院、設計院、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如果被保險人是個體專業技術人員,則屬於個人責任保險範疇。

  2.無統一條款和格式

  保單職業責任險無統一條款和格式保單,一般由保險人根據不同種類的職業設計相應的保單,供單位投保時選擇。

  3.被保險人眾多

  職業責任險的保單上通常有眾多被保險人保險期間,投保單位可以與保險人協商增加或減少被保險人

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2]

  (一)責任範圍

  通常,職業責任保險保險責任可概括為以下兩項:一是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從事該業務的前任、被保險人的雇員及從事該業務的雇員的前任因職業上的疏忽行為、錯誤或失職而造成的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二是因賠償糾紛引起的訴訟抗辯費用及經保險人同意的有關費用。

  (二)賠償限額

  在職業責任保險中,保險人一般規定一個累計賠償限額,而不是規定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但也可以採用規定每次索賠或每次事故的限額而不規定累計賠償限額。

  (三)保險費率保險費

  在釐定保險費率時,應考慮以下幾種共性因素:被保險人及其雇員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的種類;被保險人的工作場所及工作單位的盈虧狀況;被保險人海年提供的專業技術服務的業務數量、服務對象的多寡;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工作責任心和個人品質;被保險人職業責任事故的歷史統計資料及索賠處理情況;賠償限額的高低。

  在計算保險費時,應選擇與投保職業相對應的保險費率,並根據投保職業特點,作相應的參考凋整。

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範圍[3]

  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責任,所謂職業責任是指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但是,並非所有的職業責任都能夠成為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承保對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的,才能成為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1.它應當是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職業行為

  2.它應當是專業技術人員基於主觀上的過失而為的致害行為;

  3.它應當是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相應的專業技術工作過程中實施的致害行為;

  4.它應當是因專業技術人員實施的致害行為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責任範圍[4]

  目前在西方國家,職業責任保險已成為普及型保險項目,可以為上百種職業技術工種提供保險保障。概括起來,職業責任保險主要有下列幾種:醫療責任保險、律師責任保險建築、工程技術人員責任保險、會計師責任保險、美容師責任保險、藥劑師責任保險、教育工作者責任保險、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責任保險、情報處理者責任保險、退休人員責任保險等。

  因職業的不同,職業責任保險有很大的差異。職業責任保險無統一的或綜合的險種及相應的保險條款保險單證。所以,保險責任範圍通常在各保險條款中作具體規定。

  (一)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保險人承保的賠償責任,包括被保險人在職業過程中對合同對方或其他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經保險人同意或在保險單上列明的有關費用的補償。保險人承保職業責任,不僅包括被保險人自己的職業責任,還包括被保險人的前任、被保險人的雇員及從事該項業務的雇員的前任因疏忽、過失造成他人損害而導致的職業責任。保險人在承保職業責任保險時,可以採用以受害人在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的有效索賠為基礎予以承保,即採用期內索賠式;也可以採用在保險期內發生職業責任事故而引起索賠為基礎予以承保,即採用期內發生式。通常,期內索賠式為各國保險人較多採用。

  (二)職業責任保險的一般除外責任

  職業責任保險的一般除外責任有以下幾項:

  (1)因被保險人的隱瞞或欺詐行為引起的索賠。被保險人已察覺到的索賠,應如實告知保險人,否則構成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對此保險人不予負責。

  (2)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引起的索賠。被保險人借提供專門技術服務之機故意造成他人損害,為法律所不容。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保險人自然不予負責。

  (3)因被保險人惡意中傷或誹謗行為而引起的索賠。如律師誹謗原告或被告、記者利用報道誹謗或中傷他人而引起的索賠等,均屬於違背社會公德及有關法律的行為,保險人不負責。

  (4)職業責任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費用。法律訴訟費用及經保險人同意支付或保險單上傳明負責的費用除外。

  經過特別約定,保險人還可承保下列職業責任風險:

  (1)因雇員不誠實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特約承保雇員不誠實行為,它與雇員誠實保證保險不同。前者承保的是雇員對他人的損害,而後者承保的是因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使被保險人受到的損失。

  (2)因文件滅失或損失而引起的索賠。如設計院因圖紙丟失或被盜造成委托單位的損失。

  (3)被保險人被指控對他人誹謗或惡意中傷而引起的索賠,但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除外。

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適用範圍[5]

  職業責任保險合同是以各種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故各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以成為該保險合同的承保對象。目前,在國際保險市場上較為普遍適用的是醫生、藥劑師、律師會計師、工程師、建築師、美容師、房地產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等,其中,以醫生的醫療職業責任保險占據主導地位。職業責任保險,一般是由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的單位,如醫院、設計公司、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投保,而個體專業技術人員(如私人醫生),則由其本人投保個人職業責任保險。

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賠償[4]

  與其他責任保險一樣,職業責任保險的理賠程式也要經過受理案件、明確責任、核定損失、賠款計算與支付等過程。當保險事故發生且有損害賠償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以便進行調查、核實。申請賠償時,被保險人需提供索賠申請、法院或有關執行部門的裁決書及有關費用的原始單據等材料。未經保險人或其代表同意對索賠事項不能做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

  職業責任保險人承擔的賠償範圍,包括賠償金和法律費用兩項。在賠償金方面,保險人通常規定一個累計賠償限額,而不是規定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當然,也有些保險人採用每次索賠限額或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而不規定累計限額的方法。法律訴訟費用,在賠償限額之外另行計算賠付。如果被保險人的最終賠償金額超過了保險賠償限額,則保險人只能按比例分擔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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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方樂華.保險法論.立信會計出版社,2006年8月
  2. 張秀全.保險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05年08月第1版
  3. 覃有土.保險法教程:2002年修訂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
  4. 4.0 4.1 溫世揚.保險法.法律出版社,2007
  5. 覃有土.保險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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