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保證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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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保證保險合同是指被保險人由於不履行法律或合同義務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時,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該合同以法律義務或者民事、商事債的存在為保險利益,保險人居於保證人的地位,投保人同時又是被保險人,他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有關其償付能力的各種證明材料。[1]
確實保證保險合同的分類[2]
確實保證保險合同一般分為以下五類:
1.合同保證保險合同,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信用保證,如果被保證人不履行各種合同義務而造成權利人的經濟損失,由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範圍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2.司法保證保險合同,即因司法程式而引起的保證業務為內容的合同,包括訴訟保證合同、受托保證合同。
3.許可證保證保險合同,即以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領取執照的人遵守法律、法規或履行義務提供的保險為內容的合同。
4.存款保證保險合同,即以商業銀行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當被保險人因破產發生支付危機不能向取款人兌付時,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合同。
5.貸款保證保險合同,向銀行貸款的債務人,為保證其按時償還借款,向保險人投保自己的信譽的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