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保证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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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保证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由于不履行法律或合同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该合同以法律义务或者民事、商事债的存在为保险利益,保险人居于保证人的地位,投保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他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有关其偿付能力的各种证明材料。[1]
确实保证保险合同的分类[2]
确实保证保险合同一般分为以下五类:
1.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信用保证,如果被保证人不履行各种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司法保证保险合同,即因司法程序而引起的保证业务为内容的合同,包括诉讼保证合同、受托保证合同。
3.许可证保证保险合同,即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领取执照的人遵守法律、法规或履行义务提供的保险为内容的合同。
4.存款保证保险合同,即以商业银行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当被保险人因破产发生支付危机不能向取款人兑付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合同。
5.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向银行贷款的债务人,为保证其按时偿还借款,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誉的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