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保证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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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被保证人的品行即诚实与否向权利人(雇主)提供保证,当被保证人(雇员)因不诚实给被保险人(雇主)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应向被保证人赔偿损失的保险合同。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伪造、欺骗等都有可能使雇主遭受损失,因此,雇主可以就雇员的品行和应履行的义务向保险人投保。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1]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按其承保的形式,也可分为以下五类:
1.指名保证保险合同,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在雇主因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为内容的合同。
2.职位保证保险合同,在保证合同中不列举被保证人的姓名及保险金额,只列举各级职位名称、保证金额及每一职位的人数的合同。
3.总括保证保险合同,以雇主所有的正式员工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合同。
4.伪造保证保险合同,承保因他人伪造或篡改背书、签名收款人姓名、金额等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的保险合同。
5.3D保证保险合同,指以不诚实(dishonest)、损毁(destruction)及失踪(disappearance)为保险责任的综合保险合同。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1]
(一)保险责任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雇主因其所雇人员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或金钱损失的赔偿责任。其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部属于不道德或违法行为,一般包括:偷窃、贪污、伪造票据或其他文件、非法挪用,故意误用等行为。
在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雇员诚实保证保险,一般采用记名方式并规定每一雇员的赔偿限额和保险期内的赔偿总限额。
(二)保险期限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期满可以续保。由于雇员的不法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往往在一段时间后才能被发现,发现时也许保险期限已过。所以,诚实保证保险给被保险人一个损失发现的时限,称为发现期。发现期的起算,是从保险合同的终止时起算的。
关于保险期限的具体规定,雇员不诚实行为发生必须是在雇员连续不中断的工作期间,且不诚实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是在雇员被辞退或退休或死亡之后6个月或保险合同期满3个月内发现并提出索赔。如果被保证的雇员被派到其他区域工作,但不超过规定的期限,则该雇员在该区域内引起雇主的损失仍可得到保障。根据上述规定,雇主能够证明其损失时,如果他与保险人签订的是不间断总括保证保险合同,则已离开3个月的雇员在10年前的不法行为给他造成的损失,也可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