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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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是指本國出口商作為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不能按時收回出口商品的全部外匯時,由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保險合同。在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中,是由出口商投保進口商信用的保險。出口商是投保人,同時也是被保險人。保險人擔保的是債務人的信用,使投保人的權利得到保障。
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特征[1]
1.出口信用保險是政策性的。由於這種保險所應付的風險特別巨大,所需的資金較多,而且難以使用統計方法測算風險損失概率,故一般的商業保險人均不願經營。
2.經營目的在於鼓勵和擴大出口。出口信用保險可以保證出口商以及與之融通資金的金融機構因出口所致的各種損失得到及時補償,對於鼓勵和擴大出口有重要意義。
3.經營上實行非盈利的經營方針。經營出口信用保險通常保險費比較低,承保風險比較高,它的經營更側重於社會意義,實行非盈利經營。因此國家財政往往直接投資專業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撥付部分或全部資本金,或給予政府委托或辦理信用保險業務的商業性公司經營性補貼。
4.費率釐定方法不同於其他財產保險。在出口信用保險中,由於其風險的非物質性和投機性,釐定費率時,考慮保險人的賠付記錄、出口商資信、國際市場發展趨勢等諸多因素,並根據新情況需要經常調整。不像其他財產保險中,以概率論和大數定律進行費率釐定後,一般是固定不變的。
5.投保人有特定對象。出口信用保險的投保人只能是本國公民或本國企業,投保的業務,一般應是本國生產或製造的產品的出口。
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2]
(1)保險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風險主要是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保險人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商業風險,又稱買方風險,包括:買方破產無力償還貸款或買方經濟走向崩潰,對所購貨物已無能力支付貨款:買方逾期不付款,即買方收貨後拖欠貨款;買方違約拒收貨物致使貨物被運回、降價轉賣或放棄。政治風險,又稱國家風險,是指與被保險人進行貿易的對象即買方所屬國家內部的政治、經濟狀況的變化而導致的收匯風險。包括:買方所在國家實行外匯控制,限制匯兌;買方所在國家實行進口管制;買方的進口許可證被撤銷;買方所在國或支付貨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佈延期貨款令;買方所在國發生戰爭或騷亂等;買方所在國或任何有關第三國發生非常事件。
保險人的除外責任包括:被保險人違約或違法導致買方拒付貨款所致的損失;匯率變動的損失;在貨物交付時,已經或通常能夠由貨物運輸保險或其他保險承保的損失;發貨前,買方未能獲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有關的許可而導致不能收貨付款的損失。
(2)保險費和費率釐定。出口信用保險費率釐定,一般應考慮下列因素:買方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及外匯收支狀況;出口商的資信狀況、經營規模、支付能力及出口貿易的歷史記錄;以往出口商賠付的記錄;貿易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投保的出口貿易額的大小、貨物的種類以及國際市場的經濟發展趨勢等。
(3)賠償處理。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採取一切措施減少損失。被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填寫索賠申請書,並提供出口貿易合同、發票、銀行證明和其他必要的單證。保險人在接到損失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報告後,應立即要求並配合被保險人採取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或減少損失;保險人支付賠款後,應及時採取追償措施;被保險人在獲得賠付後,仍應協助保險人向債務人追償欠款。
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分類[3]
實踐中,此類合同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
(1)普通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指採用信用證方式的出口業務中,被保險人(出口商)依照出口合同書規定,將列入合同內的貨物進行投保,因債務人信用危險或者政治性危險,債權人利益受損害時,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一種信用保險合同。這種合同的保險期限都不長,一般為半年至一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辦理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綜合險就屬此類。
(2)寄售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指出口商於採用寄售方式出口某類商品過程中,因進口國商品市場變化導致這批商品銷售發生損失時,應由保險人給予賠償的一種信用保險合同。
(3)出口融資信用保險合同,指被保險人(融資銀行)在約定期限內擬定融資者情況,開出融資通知單後,發生了出口融資不能如期收回時,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的一種信用保險合同。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指被保險人以付款交單(D/P)方式或承兌交單(D/A)方式出口貨物,並擁有出口許可證,待貨物裝船啟運後,因政治危險或信用危險使債務難以被履行,保險人將對損失給予賠償責任的一種信用保險合同。
(5)中長期延付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指被保險人依合同出口的、一年期以上的技術、貨物及勞務,因信用危險或政治危險致無法收回酬金或貸款時,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一種信用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