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信用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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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信用保險合同是指債權人因擔心債務人的還款信用而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借貸或者賒欠的款項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而訂立的協議。國內信用保險合同,承保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商業信用,這種商業信用的實際內容通過列明的方式在保險合同中予以明確,其保險金額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商業和合同的標的價值來確定。如果被保險人發生危險事故,保險人首先向權利人履行賠償責任,同時自動取得向被保證人進行代位求償的權利。國內信用保險也被稱為國內商業信用保險合同。
國內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分類[1]
根據各國的實際,國內信用保險一般承保批發業務,不承保零售業務;只承保3—6個月的短期商業信用風險,不承保長期商業信用風險。其險種主要有:賒銷信用保險、貸款信用保險和個人貸款信用保險。相應地,國內信用保險合同也可以分為:賒銷信用保險合同、貸款信用保險合同和個人貸款信用保險合同。
(一)賒銷信用保險合同
賒銷信用保險合同是為國內商業貿易(批發)中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為提供擔保的一種信用保險合同。在這種合同中,投保人是製造商或供應商,保險人承保的是買方的信用風險,目的在於保證被保險人能按期收回賒銷貨款,保障商業貿易的順利進行。
從國外的實踐來看,賒銷保險是用於一些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的耐用商品,如汽車、船舶、房屋及大批量商品等,這類商業貿易往往數額較多、金額較大,一旦買方無力償還分期支付的貨款,就會造成製造商或供應商的經濟損失。因而,需要保險人提供買方信用風險保險服務。
賒銷信用保險合同的特點是賒賬期往往較長,風險比較分散,承保業務手續比較複雜,保險人必須在仔細考察買方信用情況的條件下才能決定是否簽訂保險合同。在我國已有這項保險業務的嘗試,並將逐漸完善。
(二)貸款信用保險合同
貸款信用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進行擔保並承保其信用風險的保險合同。
在貸款信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是放款人,當保險單出立後即成為被保險人。因為金融機構對放出的款項具有全額保險利益,通過保險後,當借款人無法歸還貸款時,可以從保險人處獲得補償,然後把債權轉讓給保險人迫償,其目的是保證金融機構資金的正常周轉。
貸款信用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決策失誤、政府部門干預、市場競爭等風險,只要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所致的貸款無法收回,其風險均可承保。
貸款信用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的確定,應以金融機構貸出的款項為依據。釐定保險費率時,應與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相聯繫,並著重考慮這幾方面的因素:企業的資信情況、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與市場競爭力、貸款項目的期限和用途、企業所處地理位置的經濟發展狀況等。
(三)個人貸款信用保險合同
個人貸款信用保險合同是指金融機構對自然人進行貸款時,由於債務人不履行貸款合同致使金融機構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承擔其信用風險的保險合同。在國外,這是保險人面向個人提供的特別業務。由於個人的資信情況千差萬別、居住分散等,其風險不一,保險人辦理此項業務,必須對貸款人的基本情況、貸款用途、經營情況、日常信譽等做全面的調查瞭解,必要時還要貸款人提供反擔保。
- ↑ 張秀全.保險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05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