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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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保险合同是指债权人因担心债务人的还款信用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贷或者赊欠的款项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订立的协议。国内信用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商业信用,这种商业信用的实际内容通过列明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保险金额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和合同的标的价值来确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危险事故,保险人首先向权利人履行赔偿责任,同时自动取得向被保证人进行代位求偿的权利。国内信用保险也被称为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国内信用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1]
根据各国的实际,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只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其险种主要有: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相应地,国内信用保险合同也可以分为:赊销信用保险合同、贷款信用保险合同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合同。
(一)赊销信用保险合同
赊销信用保险合同是为国内商业贸易(批发)中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赊销保险是用于一些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耐用商品,如汽车、船舶、房屋及大批量商品等,这类商业贸易往往数额较多、金额较大,一旦买方无力偿还分期支付的货款,就会造成制造商或供应商的经济损失。因而,需要保险人提供买方信用风险保险服务。
赊销信用保险合同的特点是赊账期往往较长,风险比较分散,承保业务手续比较复杂,保险人必须在仔细考察买方信用情况的条件下才能决定是否签订保险合同。在我国已有这项保险业务的尝试,并将逐渐完善。
(二)贷款信用保险合同
贷款信用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合同。
在贷款信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放款人,当保险单出立后即成为被保险人。因为金融机构对放出的款项具有全额保险利益,通过保险后,当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时,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然后把债权转让给保险人迫偿,其目的是保证金融机构资金的正常周转。
贷款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决策失误、政府部门干预、市场竞争等风险,只要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贷款无法收回,其风险均可承保。
贷款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应以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为依据。厘定保险费率时,应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联系,并着重考虑这几方面的因素: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竞争力、贷款项目的期限和用途、企业所处地理位置的经济发展状况等。
(三)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合同
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合同是指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进行贷款时,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贷款合同致使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承担其信用风险的保险合同。在国外,这是保险人面向个人提供的特别业务。由于个人的资信情况千差万别、居住分散等,其风险不一,保险人办理此项业务,必须对贷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用途、经营情况、日常信誉等做全面的调查了解,必要时还要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 ↑ 张秀全.保险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