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投资信用保险合同是指投资者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而引起投资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承保机构多为政府特设机构,承保的风险只限于政治风险,承保范围只限于投资者的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投资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1]
(1)保险责任。投资保险,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所遭受的损失: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投资合同的规定将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
(2)保险期限。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分长期和1年期两种。1年期保险到期后可以续保,条件另议,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形势的变化重新决定是否续保以及费率是否优惠等。
(3)保险费。1年期的保险金额是该年的投资金额乘以双方约定的百分比。
(4)赔偿处理。投资保险有赔偿期限的规定。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6个月后赔偿;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政府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兑3个月后赔偿。当被保险人在保单所列投资合同项下的投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金额按投资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赔付;由于投资额的承保比例一般为投资金额90%,因而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若将来追回,也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摊。
我国投资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2]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举办的投资保险业务,介绍一下投资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保险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投资保险,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所遭受的损失: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合同的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
(二)保险期限
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分长期和一年期两种。一年期保险到期后可以续保,条件另议,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形势的变化重新决定是否续保以及费率是否优惠等。长期保险期限最长的为15年,最短的为3年,3年以后,被保险人有权注销保险;但如未满3年提前注销保险的,被保险人需交足3年的保险费。
(三)保险费
一年期的保险金额是该年的投资金额乘以双方约定的百分比。保险金额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长期投资项目每年投资金额在投保时按每年预算投资金额确定。当年保额为当年预算金的90%,长期投资项目需确定一个项目总投资金额下的最高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