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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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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家庭財產為保險標的,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受損失時,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包括家庭財產個人保險合同、家庭財產團體保險合同和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適用範圍[1]

  (一)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範圍

  凡是具有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的城鄉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包括外國駐華使節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均可為其自有財產或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投保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二)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範圍

  1.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可保財產包括:

  (1)房屋及其附屬設備;

  (2)衣服、卧具、傢具、用具、器具、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資料

  (3)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家畜家禽;

  (4)個體勞動者的營業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經被保險人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傳明的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的或者與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財產亦可成為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承保財產。

  2.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不保財產包括:

  (1)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字畫、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花草、樹木、魚、鳥、盆景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2)違章建築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的財產。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2]

  1.基本責任

  基本責任包括:火災、爆炸、雷電、冰雹、雪災、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所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因暴風和暴雨使房屋重要結構倒塌所造成的損失;以及防止災害和因施救、保護保險財產所採取措施而造成的損失和支付的費用等。

  2.特約盜竊責任

  特約盜竊責任是經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雙方特別約定的基本責任之外的附加責任。凡是置放在保險地址室內或者院內的保險財產遭受盜竊的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2]

  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範圍包括:

  (1)戰爭風險、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2)核子輻射和污染;

  (3)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4)電機、電器、電器設備因使用過度或者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損失;

  (5)堆放在露天及帳篷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稈、蘆葦、帆布等材料為外牆、屋頂、屋架的簡陋棚,由於暴風雨所造成的損失;

  (6)蟲蛀、鼠咬、霉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附加保險[1]

  為了滿足城鄉居民的各種需要,我國各保險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業務範圍內還開辦了多種附加保險。在投保普通家庭財產保險合同或者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團體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前提下,經被保險人保險人雙方特別約定,可以在原保險單上採用附貼或批單形式加保以下附加保險:

  (一)附加盜竊保險

  盜竊保險保險責任表現為作為保險標的的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室內裝修材料以及存放於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如撬砸門窗、翻牆掘壁)的盜竊所致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所致保險財產的損失屬於除外責任,保險人不予賠償。

  (二)附加自行車全車失竊保險

  自行車全車失竊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自行車作為保險標的的附加險種,其保險責任表現為被保險人投保的自行車存放於保險地點室內、院內、樓道內或非保險財產所在地範圍內的全車失竊,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三)附加家用電器專項保險

  家用電器專項保險是以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或代他人保管的家用電器,包括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電風扇、收音機、空調機、音響設備等作為保險標的的附加專項保險,其保險責任是上述家用電器因遭受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在保險地址室記憶體放、使用時被盜竊或被搶劫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四)附加船民水上責任特約保險

  船民水上責任特約保險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船上居民投保的船上家庭財產(不包括船舶及其屬具)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附加保險。其保險責任除了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外,對於保險財產因船舶在規定區域內航行或停泊過程中,擱淺、觸礁、碰撞、傾覆、沉沒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1]

  由於家庭財產保險合同所涉及的保險財產——家庭財產的價值無法按統一標準認定,需由被保險人在投保時自行填寫,因此,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是由被保險人根據其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的,並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財產項目分別列明各自的保險金額。目前,投保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一般是按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傢具、家用電器、衣服行李、其他財產、代保管財產等項目分別確定各類保險金額,再計算一個總保險金額。單位統一投保團體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則由投保單位統一確定保險金額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賠款計算[1]

  由於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是估價確定的,所以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採取第一危險責任賠償方式予以賠償,即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具體計算賠償金額時,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發生損失之時當地的市場價格,按規定的折舊標準折舊後的實際價值計算賠款。如果折算後的現時價值高於或低於原購置價值的,在相應的單項保險金額範圍內賠償。分項投保,分項賠償,最高不超過相應單項的保險金額。對於投保房屋的賠償,以恢複原狀所需的費用標準部分損失的,按受損程度計算,以保險金額為限。對於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的賠償金額,也不得超過家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損餘物資,一般應作價歸被保險人,併在賠款中扣除。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賈林青.保險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8
  2. 2.0 2.1 施天濤. 商法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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