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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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險合同暫時失去效力。在人身保險中,保險期限一般較長,投保人可能因為種種主客觀原因不能按期繳納續期保險費,為了保障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並給投保人一定的迴旋餘地,各國的保險法一般都對繳費的寬限期及合同中止做了明確規定。[1]
保險合同中止的原因[2]
(1)寬限期結束仍未交費
我國《保險法》對投保人交納續期保險費有寬限期的規定,寬限期從合同約定的交費期的次日零時起到第60日的24時止,如果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要扣除投保人所欠保險費及利息。如果寬限期結束投保人仍未交費的,從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中止。
有的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費的自動墊交條款”,即如果投保人在寬限期內沒有交納續期保險費的,則以寬限期結束時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墊交其應付的保險費和利息,使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當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其應付的保險費和利息時,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後果[2]
在效力中止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