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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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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則(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目錄

近因原則的產生

  保險中的近因原則,起源於海上保險。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除本法或保險契約另有規定外,保險人對於因承保之海難所致之損害,均負賠償責任,對於非因承保之海難所致之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


  近因原則的里程碑案例是英國 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td.一案。一戰期間,Leyland公司一艘貨船被德國潛艇的魚雷擊中後嚴重受損,被拖到法國勒哈佛爾港,港口當局擔心該船沉沒後會阻礙碼頭的使用,於是該船在港口當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風浪的作用下該船最後沉沒。Leyland公司索賠造拒後訴至法院,審理此案的英國上議院大法官Lord Shaw認為,導致船舶沉沒的原因包括魚雷擊中和海浪衝擊,但船舶在魚雷擊中後始終沒有脫離危險,因此,船舶沉沒的近因是魚雷擊中而不是海浪衝擊。

近因原則的含義及規定

  《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的含義為“保險人對於承保範圍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範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按照該原則,承擔保險責任並不取決於時間上的接近,而是取決於導致保險損失的保險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圍內,如果存在多個原因導致保險損失,其中所起決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會產生保險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於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會有多個,而對每一原因都投保於投保人經濟上不利益且無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則作為認定保險事故與保險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重要原則,對認定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國《保險法》、《海商法》只是在相關條文中體現了近因原則的精神而無明文規定,我國司法實務界也註意到這一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規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對保險人提出的其賠償責任限於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損失的主張應當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近因原則的基本內容

  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

  反之,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間接的、不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稱為遠因。在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的運用具有普遍的意義。

  近因原則: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反之,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付責任。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係時,才構成保險人賠付的條件。

近因原則的運用

   損失與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因而,要確定近因,首先要確定損失的因果關係。確定因果關係的基本方法有從原因推斷結果和從結果推斷原因兩種方法。從近因認定和保險責任認定看,可分為下述情況:

  (1)損失由單一原因所致

  若保險標的損失由單一原因所致,則該原因即為近因。若該原因屬於保險責任事故,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該原因屬於責任免除項目,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損失由多種原因所致

  如果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系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原因,則應區別分析。

  1.多種原因同時發生導致損失

  多種原因同時發生而無先後之分,且均為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則應區別對待。若同時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均屬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應負責全部損失賠償責任;若同時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均屬於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任何損失賠償責任;若同時發生導致損失多種原因不全屬保險責任,則應嚴格區分,對能區分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保險人只負保險責任範圍所致損失的賠償責任;對不能區分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則不予賠付。

  2.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導致損失

  如果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導致損失,前因與後因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且各原因之間的因果關係沒有中斷,則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風險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險人的責任可根據下列情況來確定:

  第一,若連續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均屬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應負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如船舶在運輸途中因遭雷擊而引起火災,火災引起爆炸,由於三者均屬於保險責任,則保險人對一切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

  第二,若連續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均屬於責任免除範圍,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若連續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不全屬於保險責任,最先發生的原因屬於保險責任,而後因不屬於責任免除,則近因屬保險責任,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四,最先發生的原因屬於責任免除,其後發生的原因屬於保險責任,則近因是責任免除項目,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3.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導致損失

  致損原因有多個,它們是間斷發生的,在一連串連續發生的原因中,有一種新的獨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關係鏈斷裂,並導致損失,則新介入的獨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事故,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近因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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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e0135,Zfj3000,Cabbage,鲈鱼,HEHE林.

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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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2.101.* 在 2019年12月28日 17:21 發表

沒說明白,看了半天還是沒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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