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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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作为销售自制产品纳税。
判断是否属于委托加工业务的关键在于:确定构成产品实体成分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是否由委托方提供。只有“原料及主要材料”均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仅添加一些辅料进行加工的,才可界定为税法中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否则,如果“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提供,对委托方而言,只能作为外购业务,应按物资采购业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受托方也只能作为商品销售业务处理。
一、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视同自制产品,在销售时按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收回的加工产品供本企业继续生产产品的,按《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二、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物资企业和供销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一律于加工产品收回时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三、基建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产品,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四、委托加工产品,按工厂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组成相应的价格计算纳税。
(一)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
(二)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三)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四) 无论委托企业是否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委托加工的产品上都应标注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食品企业还应同时标注生产者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