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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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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隱藏]

耕地占用稅法

  耕地占用稅法是調整國家和占用耕地建房或從電其他非農業建沒的單位和個人間的稅收徵納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征收和納稅人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法律依據.有關耕地占用稅行政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主要有:1987年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條例》、1987年財政部發佈的《關於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及1989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切實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的通知》等。

耕地占用稅法的立法意義

  耕地占用稅法的立法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有利於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促進農業良好的發展。眾所周知,土地資源是有限的,耕地資源則更為寶貴,所以,開徵耕地占用稅就是為了限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加強對土地的管理,保護農耕用地資源,促進農業良好的發展。

  2.有利於地方政府籌集財政資金,增加對農業的投入。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稅,可以籌集部分資金,有利於地方政府增加財政收人,有利於地方政府以這些收入繼續增加對農業的投資,促進農業進一步發展。

耕地占用稅法的主要內容[1]

  我國現行的耕地占用稅法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一)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主體

  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3條的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所謂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謂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二)耕地占用稅的徵稅客體

  耕地占用稅的徵稅客體是占用的耕地。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內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亦視為耕地。

  (三)耕地占用稅的徵稅範圍

  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範圍為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同時,該條例第14條規定,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但是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而占用這些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四)耕地占用稅的稅率(單位稅額)

  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5條的規定,耕地占用稅的單位稅額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一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l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一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一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一25元。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本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的當地使用稅額的50%。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如果是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條例第5條第3款及第6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額。各地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第5條第1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第5條第2款規定的平均稅額。

  (五)耕地占用稅的應納稅額

  耕地占用稅的應納稅額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乘以單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單位稅額

  其中,耕地占用稅課稅數量的確定是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征收。

  (六)耕地占用稅的優惠措施

  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8條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免徵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另外,《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還規定了部分事項可以減免耕地占用稅,具體如下: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9條規定: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徵或者減徵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徵耕地占用稅。

  同時,《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1條還規定,依照該條例第8條和第9條的規定免徵或者減徵耕地占用稅後,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者減徵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七)耕地占用稅的程式規定

  1.徵管依據和征收機關。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5條的規定,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2.納稅期限。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獲准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3.納稅地點。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耕地占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管理部門。

  4.其他規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納稅人l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周序中主編.簡明稅法教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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