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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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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法的概念

  資源稅法是用以調整國家與資源稅征收與繳納之間的權利及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其基本法律依據是1993年12月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1994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資源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等。

我國資源稅法的基本內容[1]

  我國現行資源稅法的基本內容,具體如下:

  (一)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所謂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為了徵稅的方便,資源稅多採用代扣代繳,其扣繳義務人為收購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二)徵稅範圍

  根據國有資源有償開采的原則,資源稅的征收範圍本應包括一切可以開發和利用的國有資源。但基於我國開徵資源稅尚缺乏經驗,現行資源稅因而只將關係國計民生且級差收入差異較大的礦產品和鹽列入徵稅範圍。其中,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則包括固體鹽(即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和液體鹽(即鹵水)。

  (三)稅率

  我國資源稅實行定額稅率,對單位應稅產品規定了固定的稅額幅度,實行從量定額征收。不同資源產品,其稅額完全不同;同一資源產品,因產品質量和產區不同,稅額也不盡相同。具體稅額幅度參見下表:

Image:资源税法税额幅度.jpg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其中,確定課稅數量是應納稅額的計算關鍵,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確定方法確定。

  其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五)稅收優惠

  依照資源稅法及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資源稅:(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3)對冶金聯合企業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4)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可以減徵30%。(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期限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1)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則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2)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則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3)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則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則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當天;(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則為支付貨款的當天,具體明確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首次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七)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嚮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在開采地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的立法原則[2]

  (一)普遍征收原則

  我國資源稅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國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而開徵的一種稅。在新的稅制改革以前實施的資源稅法,徵稅範圍較為狹窄,僅僅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三種資源,因而難以適應國家巨集觀經濟調控的需要以及充分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故而,新稅法對資源稅進行了調整和改革,擴大了資源稅的徵稅範圍,力求較為普遍地保障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經濟上得以體現。

  (二)級差調節原則

  眾所周知,各個地區的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別,由此造成開發、利用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之間具有級差收入。引起單位的利潤水平相差懸殊。故此,對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多少就應當基於其各自所使用資源的差異情況而有所不同,以利於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及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有利於貫徹社會主義條件下按勞分配、效率優先的分配原則。

  (三)方便征收原則

  新稅制改革以前,一律是按應稅產品銷售利潤超率累進計算徵稅。現行的資源稅法規定以資源稅的應稅資源產品的銷售量計稅依據,實行從量定額計稅。這樣有助於實踐過程中的計徵和繳納,便利資源稅的徵管。同時,取消了鹽稅作為一個獨立的稅種,納入了資源稅的征收範圍。同時,針對以往鹽稅徵管環節較多.容易出現偷稅漏稅情況,確定了以鹽場為鹽資源稅的唯一的納稅義務人,從稅制上確保鹽資源稅的源泉控制,不必再單獨制定鹽稅的征收管理辦法來對鹽的生產、運銷、儲存、使用等諸多環節進行稅收監督管理,從而簡化了日常徵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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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張富強主編.稅法學(法律版).法律出版社,2007.6.
  2. 賀勛,楊書現編.稅法.哈爾濱工業大學出版社,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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