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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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The Timing of Tax Liability Ari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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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不同稅種的納稅義務時間不盡相同。
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所有納稅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及時繳納稅款。
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是為了明確納稅人承擔納稅義務的具體日期;二是有利於稅務機關實施稅務管理,合理規定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監督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一、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對於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註意: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 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採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經營行為,涉及國民經濟中第三產業這一廣泛的領域。第三產業直接關係著城鄉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因而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另外,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對於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確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註意: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發生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築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增值稅是我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對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主要是指增值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應稅、扣繳稅款行為應承擔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起始時間,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標準較之前發生了一些變更,具體規定整理如下: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同時,對於“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又具體規定為: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特別註意: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還有資源稅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