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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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土地增值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我國現行土地增值稅的基本規範是1993年12月13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同年,財政部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1995年1月27日起施行。
土地增值稅法的基本內容[1]
(一)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人的單位和個人。
(二)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之後的餘額。納稅人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而取得的貨幣形態、實物形態及其他形態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按規定可以扣除的項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2)房地產開發的成本、費用。房地產開發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經過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舊房和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它包括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轉讓時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可以視同稅金扣除。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三)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四)計稅原理
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可以採用下列兩種方法:
1.先計算出增值額所屬規定級別稅率的不同部分,對不同部分適用相應稅率,依次計算各部分增值額的應納稅額,各部分應納稅額之和為納稅人的全部應納稅額。公式如下:(五)免稅
土地增值稅的免稅範圍包括: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各項規定扣除項目金額20%的部分;由於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由於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的房地產等。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產評估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之後,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 ↑ 楊萍,魏敬淼編著.稅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