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葉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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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葉稅法是指由國家制定的,調整在煙葉稅的征收與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現行的煙葉稅的基本規範是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佈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
2004年4月6日,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2004年降低農業稅稅率和在部分糧食主產區進行免徵農業稅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77號)。2004年6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20號)中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從2004年起,對煙葉仍征收農業特產稅。200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幹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中指出:繼續加大“兩減免、三補貼”等政策實施力度。減免農業稅、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對部分地區農民實行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農業稅條例》,提前實現了原定五年取消農業稅的目標。《農業稅條例》廢止後,仍然保留的針對煙葉征收的農業特產稅就失去了法律依據。因此,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制定並公佈實施了《煙葉稅暫行條例》,從而為煙葉稅作為新的地方性稅種的開徵,提供了法律依據。
《煙葉稅暫行條例》對煙葉稅的納稅人、征收範圍稅率、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征收管理作出了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納稅人:凡在我國境內收購煙葉的單位,均為煙葉稅的納稅人。
2.征收範圍:煙葉,是指晾曬煙葉、烤煙葉。
3.稅率: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20%。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4.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煙葉的收購金額和20%的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煙葉收購金額×稅率
5.納稅期限: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煙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6.納稅地點:煙葉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納稅人收購煙葉,應向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7.征收管理: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煙葉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