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轉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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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稅法是調整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為徵稅對象的一系列稅收關係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所謂商品流轉額,是指在商品流轉中因銷售或購進商品而發生的貸幣收入或支出金額。所謂非商品流轉額是指各種勞務或服務性業務的收入金額。
流轉稅法的特征是由流轉稅在組織財政收入和調整經濟中的作用決定的。流轉稅是間接稅,具有稅源穩定、征收及時、征收便利、稅負隱蔽等優點。流轉稅法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少數發達國家構成主體稅制。
1.流轉稅法是財政收入的穩定保障。
2.流轉稅法簡便易行。
3.流轉稅法課稅隱蔽。
4.流轉稅法可以從多方面對經濟加以調節。
(一)1994年前的流轉稅法
流轉稅法是隨著商品交換的出現而產生的。
1950年1月,政務院頒佈《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統一全國稅政,規定開徵的流轉稅主要有貨物稅、工商營業稅和關稅,並隨後按稅種公佈相應的稅收條例。
1984年,我國全面改革工商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授權,於1984年9月18日發佈《產品稅暫行條例(草案)》、《增值稅暫行條例(草案)》、《營業稅暫行條例(草案)》,對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營業額分別征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
(二)1994年後的流轉稅法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佈《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對流轉稅法進行重大改革:
1.流轉稅法的改革遵循公平、中性、透明、普遍原則,流轉稅稅負總體水平保持不變。
2.改革後的流轉稅由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及關稅、土地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證券交易稅構成。
3.對商品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全面征收增值稅,對絕大部分勞務和銷售不動產暫不征收增值稅。
4.對征收增值稅後稅負下降較多的產品以及部分需實行特殊稅收調節的消費品,在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再征收消費稅。
5.對不征收增值稅的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199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國務院發佈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從而統一了內資、涉外企業適用的流轉稅法。
1.提高流轉稅法的立法層次。
2.改生產型增值稅法為消費型增值稅法。
3.擴大增值稅的征收範圍。
4.調整消費稅的徵稅範圍和徵稅環節。
投資性房地產企業如何征收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