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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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法是调整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系列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所谓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中因销售或购进商品而发生的贷币收入或支出金额。所谓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各种劳务或服务性业务的收入金额。
流转税法的特征是由流转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整经济中的作用决定的。流转税是间接税,具有税源稳定、征收及时、征收便利、税负隐蔽等优点。流转税法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少数发达国家构成主体税制。
1.流转税法是财政收入的稳定保障。
2.流转税法简便易行。
3.流转税法课税隐蔽。
4.流转税法可以从多方面对经济加以调节。
(一)1994年前的流转税法
流转税法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出现而产生的。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政,规定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有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关税,并随后按税种公布相应的税收条例。
1984年,我国全面改革工商税。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授权,于1984年9月18日发布《产品税暂行条例(草案)》、《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营业税暂行条例(草案)》,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分别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1994年后的流转税法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流转税法进行重大改革:
1.流转税法的改革遵循公平、中性、透明、普遍原则,流转税税负总体水平保持不变。
2.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关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证券交易税构成。
3.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征收增值税,对绝大部分劳务和销售不动产暂不征收增值税。
4.对征收增值税后税负下降较多的产品以及部分需实行特殊税收调节的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
5.对不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从而统一了内资、涉外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法。
1.提高流转税法的立法层次。
2.改生产型增值税法为消费型增值税法。
3.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4.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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