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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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体法是指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规定税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了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等。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1.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2.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
3.征税对象。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4.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应当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按土地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的不同,适用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6.计税依据。
(l)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课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
(2)从量计征,是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7.纳税环节。是指应缴纳税款的具体环节。
实体税法按征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
1.流转税法,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的劳务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烟叶税法、关税法。
2.收益税法,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利润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土地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3.行为税法,是对纳税人的特定行为课征税收的税法。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目前暂停征收)、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船舶吨税法。
4.财产税法,是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作为征税对象的税法。包括车辆购置税法、房产税法、城市房地产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
5.资源税法,是对某些特定的自然资源,就其级差收入征收税收的一类税法。包括资源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土地使用税法。
1994年开始的全面税制改革,在我国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以其他税种为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