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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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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交換說

  交換說或稱買賣說、利益說。它認為國家徵稅和公民納稅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相互交換;稅收是國家保護公民利益時所應獲得的代價。

交換的概述

  “交換”是經濟分析法學派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分析法律現象時所使用的基本經濟學術語之一。該學派認為,兩個社會行為主體之間的相互行為,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對主體雙方都有利的行為;

  第二種是對主體雙方都不利的行為

  第三種是對一方有利而對另一方不利的行為。

  經濟分析法學家們把第一種行為稱為交換,而把後兩種都稱為衝突。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也可以被認為是交換的一部分;這種交換是自願進行的,通過交換,不僅社會資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換雙方都認為其利益會因為交換而得到滿足,從而在對方的價值判斷中得到較高的評價。而且在這種交換活動中,從數量關係上看,相互交換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總是等值或等額的;所以不存在一方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要多於另一方的情況,也就不產生將一方界定為“權利主體”而將另一方界定為“義務主體”的問題。

交換說的研究[1]

  稅收制度安排之所以必要,之所以普遍為人們所接受,是因為國家的存在,能夠保護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能夠為個人提供公共服務,個凡必須繳納相應的稅收作為獲得公共服務的補償。這同商品交換一樣,需求者要獲得商品使用價值,就必須支付供給者等價的貨幣。所以人們將這種取得公共服務的活動喻之為“交換說”,或稱“買賣說”、“利益說”。交換俗稱買賣,交換使買賣雙方的社會福利增加,“交換說”等同於“買賣說”和“利益說”。自17世紀以來,隨著民本主義的契約思想和民生主義的交換意識深入人心,這種認識日漸流行起來,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斯密和蒲魯東等。

  霍布斯是英國著名的唯物主義哲學家,他認為,人們之所以向國家交稅,無非是以稅收換取和平安定的環境,獲得由和平產生的社會福利霍布斯的賦稅思想就是“交換說”、“買賣說”“利益說”或“代價說”。為此,他倡導賦稅平等論的思想,提出每個稅收負擔者所繳納的稅收應該與他從國家公共服務中接受的利益成比例。這就是霍布斯納稅意識稅收制度應該如何安排的設想。斯密認為,國家應該承擔三項義務:保護社會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侵犯;儘可能保護社會每個成員不受其他成員的侵犯和壓迫;建設和維持某些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如國防、司法、公共工程和公共機關等。要實現這些國家職能,就需要一定的經費支出財政收入。人們要獲得公共服務,就必須向國家交納一定的稅收。斯密關於徵稅依據的看法同霍布斯的認識是一致的,也認為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稅收關係是一種交換關係。交換講究等價、公平;同時,只有有購買能力的人才能進行交換,所以斯密堅持的納稅原則,即稅收的制度安排是按照能力納稅的平等原則。“一國國民,都須在可能範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比例,繳納國賦,維持政府⋯⋯所謂賦稅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對於這種原則是尊重還是忽視。”根據這個原則,斯密將稅基的範圍確定為地租利潤工資,如果任何賦稅,只由這三者之一負擔,都是不公平的。

  薩伊是一位堅持“交換說”的資產階級政治經濟學家,他認為生產不是創造物質,而是創造效用。效用就是服務,生產就是提供服務。人們購買產品,無論它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是為了獲得產品的服務。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如保護各個社會成員的權益不受損害,屬於無形產品,人們需要和消費它,就得賦稅。“所謂課稅,是指一部分國民產品從個人之手轉到政府之手,以支付公共費用或供公共消費。”從“交換說”出發,薩伊提出稅率適度、負擔公平、有利國民道德、最少妨礙國民生產的賦稅原則。交換講究互利原則,國家不能過分強調共同需要,增加人們的稅收負擔;交換講究等價原則,稅收負擔應該公平,最少妨礙生產;交換講究自願原則,國民應有納稅意識和納稅道德。在這個賦稅原則的基礎上確立稅基稅率,才可以說是比較好的稅收制度安排。

  關於稅收制度安排的必要性,“交換說”作出了它認為自圓其說的解釋。但是,人們認為,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不是物質產品,不是由生產性勞動,而是由非生產性勞動生產出來的。所以公共服務產品儘管有效用(使用價值),但沒有價值。如果依照“交換說”,一個沒有價值的公共服務產品在交換中獲得價格,在道理上是說不過去的。有此認識的人於是認為,與其把納稅依據視為“交換說”,還不如把它作為“權力說”更有道理些。國家為履行其職能,必須憑藉其政治權力社會產品實行強制性的再分配,以獲得必要的物質資料。

交換說的總結[1]

  交換說是一種突破了傳統勞動價值理論的學說。人類勞動,不管它是生產性的還是非生產性的,都具有二重性;都一樣地被區分為抽象勞動具體勞動。生產公共服務產品的抽象勞動生產價值,生產公共服務產品的具體勞動生產使用價值,這同生產非公共服務產品的人類勞動應該是一樣的。所以,公共服務產品同非公共服務產品一樣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能夠作為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交換說”缺乏價值論的理論依據。“交換說”是市場經濟制度安排下的理論產物。市場經濟是一種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經濟,公共服務產品同非公共服務產品一樣,都是在交換的制度安排下滿足人們的共同需求的。

參考文獻

  1. 1.0 1.1 李松齡.賦稅的依據和原則:“交換說”與“權力說”(J).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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