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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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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亦稱“課稅依據”、“課稅基數”,是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即根據什麼來計算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它是稅制構成要素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國家在設計稅制時都規定了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的形式

  計稅依據和課稅對象存在十分緊密的關係。因為計稅依據是課稅對象的數量表現。如中國的消費稅徵稅對象應稅消費品,其計稅依據則是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收入。計稅依據與課稅對象反映的都是課稅的客體,但兩者要解決的問題不同。課稅對象解決對什麼徵稅的問題,計稅依據則是在確定了課稅對象之後,解決如何計量的問題。有些稅種,計稅依據與課稅對象一致,如對商業企業征收的營業稅,課稅對象是營業額,計稅依據也是營業額。但多數稅稅的課稅對象與計稅依據不同,如企業所得稅,課稅對象是企業所得額,但並不是所有的所得額都要徵稅,國家可選擇部分所得額來課稅,這部分所得額就是計稅依據。又如中國的農業稅的課稅對象是農業總收入,計稅依據則是徵稅機關核定的常年應稅產量。再如中國的房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應稅房產,計稅依據則有兩種,一種是依據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 30% 後的餘值為計稅依據,另一種是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按照計量單拉來劃分,有兩種情況:一是按照課稅對象的價值即貨幣單位計算,稱為從價計徵,如中國的企業所得稅是以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為計稅依據,消費稅中的大部分應稅消費品以銷售數量和單位銷售價格的乘積為計稅依據。二是按照課稅對象的自然計量單位計算,稱為從量計徵,如中國的屠宰稅以屠宰應稅性畜的頭數為計稅依據,消費稅中的黃酒、啤酒以噸數為計稅依據,汽油、柴油以升數為計稅依據。採用從量計徵還是從價計徵,除和課稅對象的特殊性質有關聯外,更重要的是取決於商品經濟的發達程度。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一般採用從量計徵;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除了一些特殊性質的稅種外,絕大多數的稅種都採取從價計徵。從價計徵把不同品種、規格、質量的商品或財產按統一的貨幣單位確定計稅依據,有利於平衡稅收負擔和簡化征收手續。

計稅依據的類型[1]

  計稅依據,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是徵稅對象的量化表現。計稅依據可分為從價計徵和從量計徵兩種類型。從價計徵的稅收是以徵稅對象的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作為計稅依據;從量計徵的稅收是以徵稅對象的實物數量作為依據。計稅依據的兩種類型劃分,可以簡化稅收計算程式,有利於稅收的征收管理。

計稅依據的構成

  計稅單位亦稱“課稅單位”,是課稅對象的計量單位。一般可分為以貨幣量度為計稅單位和以實物量度為計稅單位。前者是以某種本位幣的貨幣單位計算計稅依據,適用於從價計徵的稅種,如中國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和各種所得稅等。後者是以某一實物的自然量度單位計算計稅依據,適用於從量計徵的稅種,如中國現行的資源稅以“噸”或“立方米”為計稅單位,車船使用稅以“輛”或“噸位”為計稅單位等。

  計稅標準是計稅依據的特定計量標準,也可以說是課稅對象的計算征收標準。如農業稅以常年產量為計稅標準。又如原房地產稅的“標準房價”、“標準地價”、“標準租金”,原貨物稅的“市場平均批價”、“國營批發牌價”等。計稅標準與計稅依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有時一致。如中國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和計稅標準都是營業額,體現二者的一致性。但農業稅的計稅標準是單位面積農作物的常年產量,而計稅依據則是按常年產量和土地面積確定的計稅農業收入。

  計稅價格是課稅對象在計算應徵稅額時使用的價格。如消費稅以出賣產品的銷售價格為計稅價格進口關稅到岸價格為計稅價格等。計稅價格是流轉稅計稅基礎。流轉稅通常都是以產品的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應納稅額,所以流轉稅中計稅價格與應納稅額的多少有密切關係。在稅率一定的情況下,計稅價格越大,應納稅額越多,反之越少。

  計稅價格有含稅價格和不含稅價格兩種形式。

  含稅價格是包含稅金在內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價格。它是採用較多的一種計稅價格。用公式表示為:

  含稅價格成本+利潤+稅金

  含稅價格中的稅金是在企業為產品或勞務定價時,事先根據國家稅法規定計算確定並將其嵌入價格之中的。當產品或勞務銷售取得銷售收入後,國家一般以含稅價格為計稅基礎,含稅價格乘以稅率即為應納稅金。若作為計稅基礎的價格應該含稅而實際並未含稅時,應按一定方法組成含稅價格。如果一種商品或勞務是以含稅價格對外銷售或提供,則取得該商品或勞務銷售收入的企業或個人在實現銷售的同時,包含在銷售價格中的稅金就一同實現了,該稅金就應及時交給稅務機關

  不含稅價格是不包含稅金在內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價格。即價格由成本和利潤兩部分組成而不包含稅金。它也是一種計稅價格,用公式表示為:

  不含稅價格=成本+利潤

  一種商品銷售價格中不含稅,通常有三種情況:一是國家規定對該產品不徵稅;二是國家對該產品免稅;三是實行價外稅制度。前兩種一般適用於除增值稅以外的流轉稅,第三種情況一般適用於增值稅或從量定額計徵的稅種。

  組成計稅價格是指將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價格轉化為符合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計稅價格是稅收制度規定的,然而在有些情況下,商品的價格並不符合計稅價格的要求,因而要通過計算增加或減少一定價格部分,使其成為計稅價格。如稅法規定要以含稅價格計稅,當產品價格為不含稅價格時,就應按規定換算成含稅價格。如果已知產品的成本和利潤,組成計稅價格中則應增加稅金的內容,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適用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一般是將不含稅價格轉化為含稅價格。但如果一種產品的銷售價格中已含稅,而稅法規定必須以不含稅價格為基礎計算應納稅金,則須將含稅價格轉換為不含稅價格,其計算公式為:

  不含稅價格=含稅價格/(1+適用稅率)

計稅依據與計稅標準的區別[2]

  計稅依據是指計算應納稅額所依據的標準。一般地說,從價計算的稅收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金額是指徵稅對象的數量乘以計稅價格的數額;從量計算的稅收以徵稅對象的重量、容積、體積、面積、數量為計稅依據。

  計稅標準,一是指劃分徵稅對象適用稅目、稅率所依據的標準;二是與計稅依據同義。

計稅依據與計稅單位的區別[3]

  計稅單位是計稅依據的計量單位,亦稱“課稅單位”。包括從價計徵單位和從量計徵單位兩種:①從價計徵單位,是以價值形式作為課稅對象的計量單位。例如,以貨幣形式計算的商品銷售收入、企業利潤個人收入等等。②從量計算單位,即按數量形式如台、個、噸、米的定額稅率為計算單位。

計稅依據與課稅基礎的區別[4]

  課稅基礎又稱稅基,稅基的概念可從三個不同的層次來理解:

  廣義的稅基是從巨集觀的角度來理解的稅收的經濟基礎。從巨集觀的角度考察,稅基包括國民收入、國民消費和國民財富,因此稅收從巨集觀的角度可劃分為國民收人型、國民消費型和國民財富型三種。

  中義的稅基是指具體稅種的課稅基礎,也稱為徵稅對象。是從微觀角度考察的稅收基礎。它是一種稅種區別於另一種稅種的標誌。從具體稅種涉及的課稅對象看,包括以下幾種類型:①商品銷售額;②商品增值額;③個人收入;④企業經營利潤;⑤財產價值額。以商品和服務的交易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一般稱為商品稅或流轉稅,而以個人收入和企業利潤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則稱為所得稅,以財產價值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就是財產稅。稅制中明確課稅對象的方法主要有列舉法和概括法(例如各國的關稅制度中對應徵關稅的各種商品進行了一一列舉,形成了關稅的各個稅目,這是用列舉法來明確課稅對象),用列舉法可做到明確無誤,但在另一些情況下,列舉法不能適用,就採取概括法,即用文字概括應徵稅商品或所得的特征,凡具有此特征的商品或所得就應被徵稅,採用這種方法可做到簡明扼要,但往往不能對某些特殊情況進行預料並加以說明,因此在稅制執行過程中往往需要解釋性的法規或文件加以補充說明。

  狹義的稅基是指計算稅額時應用的計稅的基礎,又稱計稅依據,它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有直接的影響。相對於中義的稅基而言,狹義的稅基在數量和規模上都要小得多,這是因為現代稅收制度中對徵稅對象實行了許多的扣除。因此狹義的稅基,即計稅依據是指課稅對象中扣除掉不徵稅的部分後的剩餘額,例如個人所得稅制度中,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個人的應稅收入,但並不是全部的收入都要徵稅,只是對各應稅收入扣除一些必要的項目後的餘額進行課稅,這些扣除項目包括必要的生活支出、獲取收入所必需的成本等。在此,個人收入是徵稅對象,減去扣除項目後的餘額是計稅依據。

參考文獻

  1. 曹鴻軒編著.農村稅收法律知識.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
  2. 李國淮,陳驗風主編.納稅實務.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1月
  3. 王洪金.稅收與會計實用全書.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1995年02月第1版.
  4. 毛道根,李九領,張巨集著.財政稅收學基礎教程.格致出版社,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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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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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5.* 在 2010年8月25日 11:14 發表

在銀行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中的所屬時期是 07月的 但是填發日期是8月的 那這個憑證應該放在哪個月的原始憑證的賬冊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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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人墨客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2月6日 21:44 發表

有的地方說,計稅依據就是計稅標準,是不是計稅依據、計稅標準、課稅基礎這三個概念還沒有分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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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人墨客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3月22日 11:38 發表

文人墨客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2月6日 21:44 發表

有的地方說,計稅依據就是計稅標準,是不是計稅依據、計稅標準、課稅基礎這三個概念還沒有分清楚啊?

我明白了,計稅依據包含2個要素:計稅單位和計稅標準(征收標準)。是這樣麽?那是文單沒說清嘛,我也是看了另外一本書再回頭看這裡才明白的。希望能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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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409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3月22日 15:12 發表

文人墨客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3月22日 11:38 發表

我明白了,計稅依據包含2個要素:計稅單位和計稅標準(征收標準)。是這樣麽?那是文單沒說清嘛,我也是看了另外一本書再回頭看這裡才明白的。希望能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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