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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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一、營業稅納稅人的基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二、營業稅納稅人的特殊規定
註意:
1、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納稅人
2、 單位和個體戶的員工、雇工在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時,不構成納稅人
3、 實行承包、承租、掛靠方式提供貨物運輸勞務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以出包方、被掛靠方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一)交通運輸業納稅人
註意:擁有集卡車者屬於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內部職工,其從事集裝箱運輸業務的營業稅以汽車租賃公司為納稅人
(二)建築業納稅人
(三)金融保險業納稅人
(四)郵電通信業納稅人
(五)文化體育業納稅義務人
註意:演出業務的納稅人:指進行演出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組織演出的經紀人和以非租賃方式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或個人。
(六)娛樂業納稅人
(七)服務業納稅人
(八)轉讓無形資產的納稅人
向我國境內轉讓無形資產的境外機構和個人也是營業稅的納稅人
(九)銷售不動產的納稅人
包括房地產開發公司、住宅開發公司,也包括一次性銷售不動產,如行政事業單位銷售自有房產的單位和個人
(1)對於發生混合銷售(即一種經營行為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營業稅勞務)的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其他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其中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在內。
(2)對於發生兼營業務(即一個納稅人同時經營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項目和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的項目)的納稅人,在稽查時應特別註意審核其應稅收人能否嚴格劃分清楚,如果納稅人能將上述兼營項目分別核算,可以分別就不同項目的營業額(或銷售額)按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如果納稅人不能將上述兼營項目分別核算,則全部收入按增值稅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