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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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注意:
1、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纳税人
2、 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构成纳税人
3、 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以出包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一)交通运输业纳税人
注意:拥有集卡车者属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其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以汽车租赁公司为纳税人
(二)建筑业纳税人
(三)金融保险业纳税人
(四)邮电通信业纳税人
(五)文化体育业纳税义务人
注意:演出业务的纳税人:指进行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组织演出的经纪人和以非租赁方式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或个人。
(六)娱乐业纳税人
(七)服务业纳税人
(八)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
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境外机构和个人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九)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
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开发公司,也包括一次性销售不动产,如行政事业单位销售自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1)对于发生混合销售(即一种经营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内。
(2)对于发生兼营业务(即一个纳税人同时经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和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的纳税人,在稽查时应特别注意审核其应税收人能否严格划分清楚,如果纳税人能将上述兼营项目分别核算,可以分别就不同项目的营业额(或销售额)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不能将上述兼营项目分别核算,则全部收入按增值税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