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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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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定义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其中,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如果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征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凡是确定的尺度从理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

  而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17.6%

  公司实际增值率<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

  (200+180)×3%-(200×17%-180×17%)=8(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D,则就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2800+2200)×17%=85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

  由于该厂增值税负担率较高,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连年下滑。为了改变现状,企业向税务机构进行咨询并对企业税收进行了重新筹划。

  首先,该厂增值税负担较高,高出同行业水平至少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因为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占全厂总收入的比例较高,没有相应的进项扣除额。也就是说,合并征收增值税后,该厂的实际增值率为:

  (2800+2200-34O)/(2800+2200)×100%=29.41%,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2.4%大于29.41%),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但由于该厂是生产锅炉的企业,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具体筹划思路是:

  将该厂设计室划归立新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立新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立新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

  立新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立新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

  (600+2200)×5%=140(万元)

  此时,税收负担率为:

  (34+140)÷5000×100%=3.48%,

  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6.7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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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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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2c67428980fb026f906c1c96e4ea478d (Talk | 贡献) 在 2020年7月14日 12:15 发表

营业税不是没了吗

回复评论
M id ad7a14939284e678740e763f3a2589a1 (Talk | 贡献) 在 2021年6月16日 15:05 发表

M id 2c67428980fb026f906c1c96e4ea478d (Talk | 贡献) 在 2020年7月14日 12:15 发表

营业税不是没了吗

现在没有了,全部营改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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