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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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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混合销售)

目錄

混合銷售行為定義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為常常會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應稅勞務。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其中,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勞務,如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如果裝飾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為用戶進行房屋裝修,其中既有提供裝飾公司勞務,又有牆紙(布)、地板等裝飾材料的銷售。按照新的流轉稅制的規定,銷售牆紙等裝飾材料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征收增值稅,對於發生裝飾勞務屬於提供應稅勞務行為,應徵營業稅。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稱之為混合銷售行為。凡是確定的尺度從理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徵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行銷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所謂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混合銷售行為的稅收籌劃

  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是按“經營主業”來確定徵稅的,只選擇一個稅種:增值稅或營業稅。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企業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在稅收籌劃時,如果企業選擇繳納增值稅,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如果企業選擇繳納營業稅,只要使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也就是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達到選擇作為低稅負稅種的納稅人的目的。

  某建築材料公司,在主營建築材料批發和零售的同時,還對外承接安裝工程作業。假定該公司某年度混合銷售行為較多,當年銷售建築材料銷售額為200萬元,購進項目金額為180萬元,增值稅稅率和進項稅率均為17%,取得施工收入180萬元,營業稅稅率3%,那麼該公司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該公司實際增值率=(200-180)/200×100%=10%,

  而D(註:D為增值率,增值率=營業稅稅率/增值稅稅率×100%)=3%/17%×100%=17.6%

  公司實際增值率<D,選擇繳納增值稅合算,可以節稅

  (200+180)×3%-(200×17%-180×17%)=8(萬元)。

  反之,如果該公司實際增值率大於D,則就選擇繳納營業稅,設法使營業額占到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

  上述是企業可以通過變更“經營主業”來選擇稅負較輕的稅種。但在實際業務中,有些企業卻不能輕易地變更經營主業,這就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方法來調整經營範圍或核算方式,規避增值稅的繳納。

  立新鍋爐生產廠有職工280人,每年產品銷售收入為2800萬元,其中安裝、調試收入為600萬元。該廠除生產車間外,還設有鍋爐設計室負責鍋爐設計及建安設計工作,每年設計費為2200萬元。另外,該廠下設6個全資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運輸公司等,實行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該廠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一併征收增值稅。這主要是因為該廠屬於生產性企業,而且兼營非應稅勞務銷售額未達到總銷售額的50%。由此,該企業每年應繳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為:

  (2800+2200)×17%=850(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40萬元

  應納增值稅稅金為:850-340=510(萬元)

  增值稅負擔率為:510+5000×100%=10.2%

  由於該廠增值稅負擔率較高,限制了其參與市場競爭,經濟效益連年下滑。為了改變現狀,企業向稅務機構進行咨詢並對企業稅收進行了重新籌劃。

  首先,該廠增值稅負擔較高,高出同行業水平至少5個百分點。主要原因是因為設計、安裝、調試收入占全廠總收入的比例較高,沒有相應的進項扣除額。也就是說,合併征收增值稅後,該廠的實際增值率為:

  (2800+2200-34O)/(2800+2200)×100%=29.41%,企業實際增值率大於D(2.4%大於29.41%),應當籌劃繳納營業稅。但由於該廠是生產鍋爐的企業,其非應稅勞務銷售額,即安裝、調試、設計等收入很難達到銷售總額的50%以上,因此,要解決該廠的問題,必須調整現行的經營範圍及核算方式。具體籌劃思路是:

  將該廠設計室劃歸立新建安公司,隨之設計業務劃歸立新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實行獨立核算,並由建安公司負責繳納稅款。

  將該廠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劃歸立新建安公司,將安裝調試收入從產品銷售的收入中分離出來,歸建安公司統一核算繳納稅款。

  通過上述籌劃,其結果如下:

  立新鍋爐廠產品銷售收入為:2800-600=2200(萬元);

  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為:2200×17%=374(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40萬元

  應納增值稅為:374-340=34(萬元)

  立新建安公司應就立新鍋爐設計費、安裝調試收入一併征收營業稅,應繳納稅金為:

  (600+2200)×5%=140(萬元)

  此時,稅收負擔率為:

  (34+140)÷5000×100%=3.48%,

  比籌劃前的稅收負擔率降低了6.74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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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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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2c67428980fb026f906c1c96e4ea478d (討論 | 貢獻) 在 2020年7月14日 12:15 發表

營業稅不是沒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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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ad7a14939284e678740e763f3a2589a1 (討論 | 貢獻) 在 2021年6月16日 15:05 發表

M id 2c67428980fb026f906c1c96e4ea478d (討論 | 貢獻) 在 2020年7月14日 12:15 發表

營業稅不是沒了嗎

現在沒有了,全部營改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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