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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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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公务员工资)

目錄

什麼是公務員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制度,是指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後,國家以法定貨幣支付給公務員個人勞動報酬的制度

  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基本形式: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職務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大小,一個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公務員按所任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級別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和資歷。公務員級別為27個,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幹個級別,每一級別設若幹工資檔次。公務員根據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執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1]

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原則[2]

  1.按勞分配原則

  按勞分配原則是社會主義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主要原則,公務員的工資要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2.正常增資原則

  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資機制。

  3.平衡比較原則

  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4.法律保障原則

  工資報酬權是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費用,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內容[2]

  我國公務員制度明確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職級工資制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個部分組成,分別體現工資的不同職能,其中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是工資構成的主體。

  (1)職務工資,按公務員的職務高低、責任輕重和工作難易程度確定,是職級工資制中體現按勞分配的主要內容。我國公務員的12個職務層次,對應12個職務工資檔次,每個檔次又劃分為不同層次的。

  (2)級別工資,按照公務員的資歷和能力確定,每個級別對應1個級別工資標準。15個級別共對應15個級別工資標準。

  (3)基礎工資,按大體維持公務員本人的基本生活費用確定,各職務層次、各級別的公務員均執行相同的基礎工資。

  (4)工齡工資,按公務員的工作年限確定,隨著工作年限的增加逐年增長,一直到離退休當年為止。

  3.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獎金制度

  按照1993年國務院批准的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要通過建立地區津貼制度,體現不同地區的工資差別;對在特殊崗位工作的公務員實行崗位津貼,體現對這部分人員額外勞動的補償,如對公安幹警實行值勤崗位津貼,對基層審計人員實行外勤工作補貼等等,公務員調離特殊崗位後,相應的崗位津貼即行取消;對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的公務員,在年終發放一次性獎金,獎金數額相當於本人當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資。

  4.特殊地區、特殊行業公務員的工資制度

  (1)經濟特區公務員的工資制度。海南、深圳、珠海、汕頭、廈門五個經濟特區公務員,還有特區津貼。公務員調出經濟特區後,不再執行特區津貼。

  (2)人民警察、海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3)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實行“國外職務工資制”。國外職務工資按照外交職銜(即國外職務)共劃分為十個級別,每個級別設置三個至五個工資檔次。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還實行地區津貼和配偶補貼。

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作用[3]

  1.保障作用

  工資的保障作用是指公務員付出勞動後獲得勞動報酬能滿足其再生產需要。公務員參與的是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因而與其他社會部門的勞動者在工資的分配職能的表現形式、作用形式上有所不同,公務員不直接創造經濟效益,在原則上不得兼職,即使特准的兼職也不得兼薪,所以,工資是公務員唯一的經濟來源,必須能夠解決本人與家庭的生活需要。保障作用必須滿足公務員生存需要、安全需要等基本需要。同時,工資還有一個保障公務員業餘愛好與發展需要的作用,以豐富公務員的業餘生活。

  2.激勵作用

  工資是按照公務員勞動的質和量分配的,從而能夠激勵其儘可能地為社會勞動,從而使工資成為調動和鼓勵公務員積極勞動的經濟手段,不能排除工資的激勵作用。只有建立起富有競爭的公務員工資制度,給予公務員以與其勞動相適應的工資報酬,才能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才能使公務員產生一種內在的動力,調動其積極性與創造性

  3.調節作用

  公務員工資與人力資源市場供求狀況密切相關,但又不在市場上形成,而是國家在對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基礎上進行巨集觀上的平衡後形成的,以此保證公務員工資的合理水平,從而保證公務員隊伍的素質水平的提高。政府利用工資的調節功能來吸引更多的人才參與競爭公務員的職位,這是優化公務員隊伍的可靠措施。

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一般規定[3]

  《公務員法》第73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這是對我國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一般規定。所謂“全國統一”的工資制度是指公務員工資的構成、公務員工資中的主要構成部分,如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相結合工資的計算,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基本原則等是全國統一的。當然,由於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各地發展極其不平衡,因此各地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也會存在較大的差異,但這主要體現在地區附加津貼和一些補貼上。“職務和級別相結合”主要表現在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隨公務員的職務的晉升和級別的提高而提高。機關係統有較大的層級性特點,不同職務和級別的公務員給予不同的工資待遇,這是各國的通例。

參考文獻

  1. 羅和秋.筆試複習資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2
  2. 2.0 2.1 李瑞平.國家公務員論綱.貴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7月
  3. 3.0 3.1 畢洪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培訓教程.人民出版社,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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