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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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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公務員錄用

  公務員錄用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照一定標準和條件,經過法定的程式,通過公開競爭考試和考核等方法,從社會上選拔優秀人才到政府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一種做法。有關公務員考試錄用的原則、標準、條件、方法、程式等方面的法律規範,就是公務員的錄用制度。

  按照《條例》的規定,公務員的錄用範圍一般只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中的較低級別——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包括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其他崗位上的公務員,包括領導職務和助理凋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如出現空缺時,採取晉升、凋任等方式進行補充,也可採取先考試,然後再任用的辦法進行,但不在錄用考試之列。公務員錄用不包括黨務系統、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群眾團體、科研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體現了“分類管理”的原則。[1]

公務員錄用的原則[2]

  (一)公開

  所謂公開,就是指考試過程要具有較高的透明度。錄用考試主管機關在編製完錄用計劃後,打出招考簡章,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渠道大力宣傳招考事項,並把報考條件、要求、報考的職位、報考流程、考試時間等公佈於眾,以儘可能多地吸引具有報考條件的人才參與到錄用考試的過程中來。考試錄用的公開,不僅有利於更多優秀人才的引入,也能夠在更大程度上避免錄用過程中的“暗箱操作”,維護考試錄用的客觀公正性。考試成績張榜公佈,現在可以在網上把考生各門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列並寫上身份證號和姓名,讓考生一目瞭然,不僅知道自己的,也非常清楚別人的,這樣做的目的是利於群眾監督。如果考生對自己的成績有疑問可以申請複查,若對其他環節有疑問可以進行申訴。公開考試的好處,一方面可以使考試工作更有利於廣大人民群眾監督,實行考試民主化、公開化,防止不良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可以打破封閉式的選拔程式,從更大範圍中選拔人才。

  (二)平等

  所謂平等是指凡具有招考資格的人員,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公民有著同等的機會參與競爭,不能因為性別、種族、地區、戶籍、宗教信仰、家庭出身等原因而受到影響。如果公民因此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可以尋求法律保護,比如採用司法救濟。貫徹平等原則,一方面是分數面前一律平等;另一方面就是打破考生的身份、地區、戶籍等限制,一律平等對待。我國在平等原則上日趨完善,比如:國家公務員取消了身高限制,允許乙肝攜帶者參加公務員考試並錄用為國家公務員,逐步取消地域限制和身份限制等。

  (三)競爭

  所謂競爭是指在公務員的考試錄用過程中引入競爭機制,選拔人才時不僅參照考試分數,而且對於人選範圍內的考生還要考查其實際反應能力和應變能力以及思想政治品德,優勝劣汰,擇優錄用。隨著我國公務員考試熱的升溫,競爭也變得更加激烈,一般比例為10:1—20:1,中央國家機關一般為12:1,有的地區甚至高達65:l。競爭原則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必然結果,借鑒企業的優良做法,剋服行政之弊端,有利於提高政府工作的效能。

  (四)擇優

  所謂擇優是綜合考生的基本條件,不僅包括綜合知識水平,也包括專業知識水平,還有政治思想品質等。通過優勝劣汰,選出德才兼備的人才。擇優的方式應該比較客觀,要考試和考核相結合,通過層層篩選,使得比較優秀的人才能夠脫穎而出,進入公務員隊伍。

  (五)嚴格考查

  對應試者的考查,首先表現在報名時的資格審查,這是公務員錄用考試需嚴把的一道人口關。只有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才有報考資格,嚴防假證書、假文憑等弄虛作假現象發生。繼捲面考試之後,在我國“政審”也是公務員考試錄用的一個重要環節,突出考查的是公務員的政治思想品質,可以採用調閱個人檔案和向當事人的領導、同事面談相結合的辦法。另外,對於入圍的人選還要進行體檢和麵試。體檢主要考查公務員的身體素質,不得攜帶法律上規定的不允許的各種疾病,如風濕性心臟病、精神病史、結核病、糖尿病等。

  (六)德才兼備

  德才兼備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長期經驗的總結和繼承。鄧小平曾說過“選人要選好,要選賢任能。選賢任能這個話就有德才資的問題。賢就是德,能無非是專業化、知識化,有實際經驗,身體能夠頂得住。”我國對公務員考核的標準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德”方面突出要求了公務員的政治思想素質,是塑造良好公務員隊伍的一條必要途徑;一般通過面試和查看檔案的辦法來確定,防止“有才無德”的不合格人員進入公務員隊伍。

  (七)按職位要求選人

  因事設職和因職擇人相結合,嚴格按照職位要求選人,做到選才得當,用人所長。杜絕因人設職的現象,避免幹部隊伍臃腫,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費。

公務員錄用的特點[3]

  我國公務員的錄用制度,是按照鄧小平關於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在總結十多年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基礎上,借鑒古今中外公務員錄用經驗而建立起來的。它對過去機關幹部錄用制度進行了較大改革。與過去機關幹部錄用制度相比,其特點是:

  (1)貫徹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取。公務員錄用的標準、條件、方法、程式、結果都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符合規定資格條件,均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報名參加考試;報考者能否被錄用,取決於本人的政治、業務等素質,國家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和考核結果,擇優錄用。

  (2)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錄用辦法。以考試和考核為測評人員素質的手段,客觀公正地選拔人才。通過考試測評報考人員的文化基礎知識和業務知識水平及適應職位要求的業務素質;通過考核瞭解報考人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表現和工作能力等情況。在公開考試的基礎上嚴格考核,從德才兩方面保證人員素質。

  (3)具有法定的錄用程式。除特殊職位外,公務員的錄用都按以下程式進行:發佈招考公告;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實踐證明,實行公務員的錄用制度能更好貫徹黨的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能保證機關人員素質,促進機關的廉政建設。

公務員錄用的意義[1]

  錄用制度是公務員系統的“人口”管理環節,是公務員制度的管理基礎,是建立公務員制度的首要環節與核心內容,也是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關鍵一環,是公務員系統更新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它在整個公務員制度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它對於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高效率的政府工作系統,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素質,從社會上選拔優秀人才,實現人與事的最佳結合,具有現實指導意義。

  第一,有利於政府廣開才路,創造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環境。我國傳統選拔政府工作人員的範圍較窄,基本上是採取“相馬”的做法,缺乏機會均等、公平競爭的機制。而實行公務員錄用考試則改“相馬”為“賽馬”,實行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經考試、考核擇優錄用,從而使拔尖人才嶄露頭角、脫穎而出。錄用為公共管理人才的開發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土壤。

  第二,有利於“因事擇人”和“人適其事”的最佳結合。現代人事管理理論認為,“因事擇人”和“人適其事”是人事組織構成的最佳方式。這樣才能既不使冗員充塞政府又能充分發揮人之所長。考試錄用制度規定的考試內容和知識都是按照公務職位的設計要求所給出,不同的職類所需的知識和素質不同,考試內容就有區別,這樣保證了“因事擇人”,同時體現了“專家(內行)原則”。考試錄用是在公開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的,應考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愛好興趣、能力特長、身體狀況來選擇不同職位的考試,個人的意志和願望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實行了“人適其事”,為人盡其才、人盡其用創造了前提,也使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口號從制度上落到了實處。

  第三,有利於激勵廣大公務員積極進取、奮發向上。過去在用人上存在的弊端,一些人進入幹部隊伍後往往容易安於現狀,不思進取。實行公開考試,將競爭機制引入政府機關的人事管理實行優勝劣汰,要想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人在考試成績與考核結果面前,任何人不得、也不可能有絲毫特權。當上公務員後.必須努力學習,勤奮工作,從政治思想上嚴格要求自己,從業務能力上不斷要求進步,從身體品格上經常鍛煉,從而創造積極進取的社會氛圍。

  第四,有利於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加強政府機關的廉政建設。過去,由於錄用幹部缺乏明確客觀的標準和程式,透明度不大,主觀意願往往起決定作用。一些思想作風不正的人就趁機鑽空子,用人講感情親疏,憑個人好惡,搞裙帶關係,使“唯親”、“唯上”、“唯關係”的風氣得以流行,敗壞了社會風氣,不僅不能保證機關進人的質量,而且還損害了政府機關的自身形象。實行錄用考試,有關錄用考試的政策、程式、結果都公佈於眾,透明度高,便於群眾監督。同時,錄用標準明確,程式規範,比較客觀公正,從而有力地遏制了用人問題上的不正之風,對加強機關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聯繫起了重要作用。

  第五,為實現政治民主化和政府管理科學化創造了前提條件。公務員錄用將公共事務的管理工作向所有的符合資格條件的公民開放,不僅使這些職位更具有公共性質,而且使這些職位的競爭對每個公民而言更具有機會的平等性,提高了我國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管理方面的積極性,體現了我國社會開放性程度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進一步提高。同時,錄用制度將專業化和知識化的要求落實為可操作的規範化的考試,無疑有助於提高我國公務員的知識水平和專業化程度,提高我國行政管理的效能,有助於我國行政管理逐漸走上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

公務員錄用的條件[2]

  《公務員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從這項規定中可以看出,報考公務員需符合兩項條件:即基本條件和限制條件。

  (一)基本條件

  第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這是指參加錄用考試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般來講,世界各國指的都是本國公民。

  第二、年齡為18周歲以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8歲周歲,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才能真正意義上承擔法律義務和責任。所以對於報考者而言,18歲周歲就成為必然要求。

  第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作為一個公務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法治觀念,能深刻領會並貫徹執行憲法的精神,才能真正維護法律秩序,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四、具有良好的品行。這是對應試者道德品質的起碼要求。因為公務員擁有國家、人民賦予的權力,他們的目的和任務是維護公共利益。作為法的維護者和執行者,他們的行為不僅代表著國家,也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如果沒有良好的品行,權力尋租、買官賣官、貪污腐化等現象就不可避免,損害的將是大眾的利益。

  第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身體健康才能正常履行職責。對於哪些病患不能報考公務員,國家有明文規定。除此以外,只要不影響正常工作,即使有某種疾病在身,也不應當加以限制。

  第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做任何一項工作,都應當有一定的能力和技術。國外在錄用公務員時分為以美國為代表的“專才”和以英國為代表的“通才”兩種模式,在用人上各有側重。我國採用的是綜合模式,因為學歷是衡量一個人能力的參考標準,而對於專業性很強的職位,工作的實際能力也應該有相當的要求。

  第七、具備擬任職位所需資格條件。其中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則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

  第八、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這是指對於特殊崗位和職位所做的具體要求。

  (二)限制條件

  第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第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公務員錄用的程式[2]

  (一)發佈公告

  發佈招考公告是公開競爭性考試錄用公務員的法定程式。首先,政府各部門根據自己部門的職位和人員情況來預測職位空缺以及所需人員,編製上報公務員考試錄用計劃,並經政府人事部門批准。批准以後,人事部門就可以著手下一步工作,向社會公開發佈公告,貼出招考簡章,可以藉助電視、廣播、網路等媒介宣傳。招考簡章應當註明報考條件、職位需求、報名時間、報名地點、報名流程、報名所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等。這樣做的目的是儘可能多地吸引社會上的優秀人才報考,便於政府機關擇優錄用,使更多的優秀人才補充到幹部隊伍中來。在我國,公務員錄用考試機關主要是國務院人事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僅起輔助作用,旨在按照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

  (二)資格審查

  公務員招考時應當提交真實、準確的材料,招考機構對每一個報名人員都要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考生必須符合報考簡章的各種條件要求,對於那些曾有犯罪紀錄等不符合報考要求的要嚴加限制。經過審查,符合報考要求的給予發放准考證,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考試。

  (三)公開考試

  報考者獲得准考證以後,在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考試分筆試和麵試兩個環節。筆試考查考生的綜合知識和專業知識兩部分,綜合知識由國務院人事部門統一確定;專業知識由國務院人事部門和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確定或批准。面試註重能力測試,內容分為若幹測評因素,如技能測驗、情景模擬、語言表達能力、應變能力、心理測驗等。筆試在前,通過筆試的再按一定比例參加面試。面試試題一般由錄用主管機關組織的命題小組編製,也可委托用人部門編製。

  (四)面試

  是主考人與參加面試的人面對面進行交流的過程,通過面對面的談話、實踐操作,來考查考生是否具備崗位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面試必須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試的機構是國務院人事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面試的內容分為若幹測評要素,主要包括綜合分析能力、計劃組織能力、人際交往的意識與技巧、自我情緒控制、求職動機與擬任職位的匹配性、語言表達能力、舉止儀錶、應變能力等。面試試題必須貫徹以下原則:政治思想性原則、科學性原則、針對性原則、靈活性原則。面試考官小組一般由用人部門內部相對固定且具備面試考官資格的5—7名人員組成,其中設一名主考官。面試考官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2)遵紀守法,嚴守工作秘密;(3)具有良好的個人修養,公道正派,心理健康;(4)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5)一般應從事人事管理、相關業務管理人才測評等工作三年以上;(6)瞭解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和相關政策;(7)具有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與語言表達能力;(8)具備錄用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一般來說,面試考官及面試工作人員中凡與應試人員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係的,實行迴避。

  (五)嚴格考核

  面試之後的考核,一般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政審”,就是通過查閱入圍人員的檔案和走訪其領導、同事進行瞭解,主要是對面試合格者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質、以前的工作成績等的考核;另一方面就是體檢,入選人不得攜帶法律上規定不允許有的疾病。

  (六)審批錄用

  主考部門和用人單位根據考試考核結果,進行綜合比較衡量後,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地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確定擬錄取名單時,必須堅持以下幾個原則:(1)計劃錄用原則。公務員錄用必須在錄用計劃內進行,不得突破事先制定的計劃錄用人數。(2)綜合擇優原則。就是要把筆試、面試、考核有機地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平衡,錄用德才兼備者。(3)迴避原則。就是不得在同一部門錄用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和近姻親關係者。當然,對於少數民族地區和轉業軍人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應當給予一定的照顧。

  (七)試用

  對於錄用的人員能否勝任崗位需要,應該通過實踐來檢驗,如人的品行、慢性疾病等,都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發現。因此,對於新錄用的公務員實行試用期制度,是世界各國的一個通行做法。英國規定六個月的試用期。我國臺灣《公務人員作用法》中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相當之經驗一年以上者,得先予試用一年,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成績不及格者,由任用機關分別情節,報請銓敘機關延長試用期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延長後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試用。試用成績特優者,得縮短試用期間,惟不得少於六個月”。2005年我國頒佈的《國家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特殊情況下,需進一步考察的,用人單位可以適當延長試用期

  (八)正式錄用

  對於試用期滿合格的人員,應及時予以職務任命,確定級別。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在國家行政機關的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按照人事部《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工作部門取消新錄用人員的資格,須報國務院人事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取消錄用資格的審批許可權由省級錄用主管機關規定。

參考文獻

  1. 1.0 1.1 許法根.國家公務員制度.浙江大學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2. 2.0 2.1 2.2 陶秉元.現代公務員制度概論.青海人民出版社,2007.6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百問百答.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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