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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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錄用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中國公務員正規統一都叫國家公務員,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都是國家公務員,具體才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地方國家公務員。
公務員考試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種形式:
國家公務員考試是指:中央、國家機關以及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考試。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社團等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
中央和地方考試單獨進行,不存在從屬關係,考生根據自己要報考的政府機關部門選擇要參加的考試,也可同時報考,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中央公務員考試和地方考試性質一樣,都屬於招錄考試,考生填報相應的職位進行考試,一旦被錄取便成為該職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公務員政策可參看國家公務員網的相關政策。
地方公務員考試有資格考試和招錄考試兩種,資格考試即成績合格者發給公務員資格證書,考生可憑此資格證在市、區、縣等國家機關求職,如北京市。有的需要再參加具體部門的一些考試,有的直接面試考核。絕大多數地方公務員考試採用的是招錄考試的方式,考生選擇職位報名參加考試,考上後就直接錄取為該部門的公務員,和中央公務員考試程式一樣。
(一)報考
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6年10月15日至1994年10月15日期間出生),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1年10月15日以後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8)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流程:
1、瀏覽報考信息(考試公告、考試大綱、職位條件一覽表)
2、選定職位(專業上有疑義,可咨詢所報單位)
3、開始網報
(1)登陸網報網站及頁面
(2)填寫報名信息並上傳照片
(3)等待審核
(4)審核通過後網上繳費
(5)報名成功
註:當下大多數省市均採取網上報名,併在網上直接列印准考證,現場確認報名的方式。
(二)考試方式
各個地方的考試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筆試和麵試。筆試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東、浙江、上海和廣東等省的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要報地方公務員考試的同學要註意查閱當地政府公佈的招考簡章,以便有針對性地進行複習。當下就公務員考試改革的趨勢來看,傾向於向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靠攏。
1.筆試
中央、國家機關的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公共科目、專業科目)和麵試,以前公共科目筆試按A、B類職位分別進行。A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和《申論》;B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專業科目筆試和麵試時間由招考部門自行通知。從2006年開始,A、B類都要考一樣的科目,就是《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只不過《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分別命題。
國家公務員考試按中央機關招錄職位區分為三類,在考試內容和招錄政策上有所區別:
◆中央機關及其省級直屬機構
◆市(地)級以下直屬機構
◆專業性較強的部門(單位)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專業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
2.面試
面試比例與計劃錄用人數比例一般有3:1、4:1、5:1三種,只有通過筆試後,按錄用人數與面試比例確認筆試成績排名前幾位的才有面試資格,進入面試關。
(三)面試改革
2014年的公務員面試中,湖南實行省市縣鄉四級聯考集中面試。在面試進行前的半小時,考官、考生分別“抽簽”決定考場,考官100%異地交流。面試過程中考生不准透露自己的名字,僅交代考號。考生考完後當場宣佈成績,用公開透明的方式杜絕一切“貓膩”。
(四)體檢和考察
面試和專業科目考試結束後,將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進入體檢和考察的人選。
(五)錄用
擬錄用人員由招錄機關按規定的程式和標準從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合格的人員中綜合考慮,擇優確定。2014年,湖南公務員面試考完當場宣佈考生成績。
制定和發佈招考公告是報名前的首要工作。用人部門關於考試錄用的主要信息,都是通過公告告知社會的。
1.內容
公務員錄用招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招考範圍、招考對象和條件;
(2)錄用單位、職位與計劃(名額);
(3)考試錄用的方法和程式;
(4)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應審查的證件;
(5)筆試的科目、時間和地點;
(6)面試辦法;
(7)筆試、面試成績公佈辦法;
(8)錄用的程式和方法;
(9)其他須向考生說明的事宜。
2.發佈
公務員招考公告一般選擇知名度高、讀者面廣、權威性嚴肅性強的報紙發佈,同時要考慮到地域性。例如,國務院各部門如面向全國招考公務員,則應在《人民日報》上發佈招考公告:如只限在北京地區招考,則可在《北京日報》或《北京晚報》上發佈招考公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如面向全省(全自治區)招考公務員,則應在省級報紙發佈招考公告;如只限在省、自治區駐地市內招考,則可在駐地市報紙上發佈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具有法規性質,一經發佈,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違背其內容行事,如有特殊情況需改變或調整其內容時,須由發佈公告的部門於報名前在原公佈公告報紙上作更正聲明。
招考公告在文字上簡單、明瞭。有些問題如考試的一些具體要求,可制定《報名須知》在報名處張貼或印發,作為招考公告的輔助說明。
我國公務員考試存在的問題[1]
現行《公務員法》對於公務員錄用的規定:我國公務員錄取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公務員考試製度將專業化和知識化的要求落實為可操作性的規範性的考試,有助於行政管理逐漸走上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考試的合理性直接關係到公務員錄用。現行公務員考試經過近幾年的實踐發展,已有所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值得我們關註。
(一)考試內容缺乏針對性
考試內容的設置直接關係到考試的科學性,關係到錄用是否做到擇優、公平、公正。隨著職位分類制度的不斷深化,職位類別的科學劃分,職位特點應在考試內容的設置中有所體現。然而現行公務員考試沒有區別職位、專業背景等因素,對於不同專業不同學歷的學術都採用同一張試卷,考試內容缺乏針對性。考試內容統一,一定程度上很難檢測出應試者的真實水平以及職位的現實需求。
(二)法制監督薄弱
為了保證考試錄用的公平性,我國設有專門的監督部門,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往往流於形式,實際收效不大,監督環節薄弱。例如,在目前我國錄用考試中,監督部門與考錄主管部門責權不分,行政首長往往憑藉 自己的地位和權力,干預公務員的錄用工作,破壞考試效能。目前我國也缺乏相應的立法遏制考錄過程中不正之風現象發生。
公務員考試的建議[1]
1.必須加強公務員考試管理的制度建設,不排除採用其他的錄用方式。可以對錄用方式進行創新。比如前幾年鄭州市實行的“引博從政”政策。
2.健全分級分類考試製度,以測試基本能力為目標,區分不同職位類別試題。在確保筆試內容科學性的同時,努力提高面試水平。要大力加強面試考官隊伍建設,對其進行培訓,保證由高素質的人來選素質高的人。更要凈化考試環境,增強考錄透明度,加大公開監督力度,嚴肅考錄紀律,堅決處理違法違紀人員。要研究建立全國公務員錄用信息交互平臺,暢通全國考錄工作信 息溝通渠道 。
3.可以考慮建立和完善我國公務員錄用試題庫電腦管理系統,增強考試科學性。中國自古以來都是考試大國,有關考試的相關配套措施已完善,公務員錄用的考試模式、標準等也都是較科學的、有效的。面試時會出現一些“人為操作”情況,這也是不能避免的,這與中國曆來的“人情觀念”有關。如需解決此問題,首先必須提高面試官的素質,是否可以借鑒“高薪養廉”的做法。還有更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人們之所以爭先恐後地考取公務員,在考取公務員過程中有很多“灰色”行為,是因為考取上公務員之後的巨大利益。我們應該不斷提高除公務員外的其他行業的福利待遇,使除公務員之外的行業也能滿足人們各方面的需要,比如社會尊重的需要等。改變人們根深蒂固的觀念,並不是每一個人都適合做公務員,也並不是每一個公務員都像錶面上那麼的“光鮮亮麗”。從根本上改變人們的觀念,才能更好地保證 公務員考試 良性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