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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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執法活動的承擔者,即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權力,並對行為效果承擔責任的組織。
一是行政執法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一特征將行政執法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區別開來;
二是行政執法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這一特征將行政執法主體與行政機關內設管理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區別開來;
三是行政執法主體是能夠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一特征也使行政執法主體區別於行政委托
合法的行政主體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 1.執法的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
儘管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是由行政執法人員來實施的,但他們是以組織的名義而不是以個人的名義實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主體的構成要素,而不是行政執法主體本身。
- 2.行政執法主體的成立必須有合法的依據。
行政執法是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行為,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組織不能任意成立,其成立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也就是說未經合法認定的組織是不能成為行政執法主體的。
- 3.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有具體明確的職責範圍。
我國的行政執法體系是一個科學、嚴謹的系統,各執法主體相互聯繫,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區別,自成一體,彼此之間可以密切配合,但又不能相互取代。如衛生局不能代替工商局,工商局也不能代替交通局行使職權等等。所有行政執法主體只能在法定的範圍內活動,任何程度的越權都將導致該行為的無效。
- 4.行政執法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做出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行政行為除了能以自己的名義做出外,同時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這是衡量一個組織是否是合法行政執法主體的重要條件。
以上四個條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組織作為行政執法的主體都必須具備以上條件。
- 1、行政執法主體與行政法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管理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利,能以自己的名義做出行政行為,並能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指的是行政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即由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管理相對人構成。兩者的關係是:行政執法主體必定是行政法主體;但行政法主體不只是行政執法主體,還包括行政管理相對人。
- 2.受委托的組織不是行政執法主體。
《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委托的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的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由此可以看出,受委托的組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受委托的組織不是行政執法主體。為保證行政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使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必須正確認定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