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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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立法(Accounting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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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會計立法[1]
會計立法是指有關會計工作法律法規的制訂、修改以及廢止的整個過程。它是巨集觀經濟管理逐步走向法治化的首要條件。
會計立法的原則[2]
會計法制是會計法的制定、執行和遵守的總稱,是一定社會階段的統治集團實行按會計法進行會計活動的一種統治方法和制度。其核心是依法辦事,即依法進行會計管理和會計工作。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從嚴,違法必究。”這四個環節相互聯繫,相互配合,它應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會計法制的完整、統一的整體。
關於會計的立法原則,除了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則外,還須增沒如下三條原則:
1.穩定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的原則。會計法一經頒佈和實施,在一定時期內應保持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隨意廢棄。但由於會計環境尤其是經濟、政治環境的變化,必然要引起會計法的相應改變,故適時地進行會計法的廢、改、立,先立後破,使之與法的穩定相結合,是健全會計法制的關鍵。
2.國家化與國際化相結合的原則。會計法的制定當然最主要的是由一個國家的會計環境即具體國情來決定。但由於各個國家的會計環境不是完全孤立和封閉的,而是相互聯繫溝通的,尤其是通過全球經濟一體化和世界市場的開發,各跨國集團公司的國際性生產經營和資本的世界範圍流動,作為為“國際通用商業語言”的會計而制定的會計法,當然也應該具有向國際協調化與趨同化方向發展即具有向國際慣例靠攏的世界共性的特點,因而會計法的制定必然要充分考慮國家化與國際化相結合的原則。
3.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會計法在性質上屬經濟法規,其所要調整的主要是會計工作和各方面的經濟利益關係與社會利益關係,維護現行的社會經濟秩序。因而其價值取向應是會計工作所要達到的基本目標,即提高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促使微觀的經濟、社會效益與巨集觀的經濟、社會效益相統一。
會計立法的意義[3]
會計是一項重要的經濟管理工作。發展經濟離不開會計,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建國以來,在黨和政府的重視下,在行政上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復和加強會計工作,建立健全會計規章制度,為保證會計工作的正常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會計工作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會計工作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資料因人為因素而失真,會計監督軟弱無力,會計工作中違法違紀問題屢禁不止,會計制度缺乏約束力,等等。產生上述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會計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雖然會計工作中的有些問題可以通過思想教育、行政手段、經濟手段來解決,但由於會計工作涉及各行各業,涉及國家、集體、職工以及社會公眾等利益,涉及經濟活動中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僅靠思想教育、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很難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僅靠會計制度來規範這些問題也顯得權威性和約束力不夠。我國會計工作幾十年來的經驗教訓也說明這一點。
同時,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法制化進程的加快,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經濟活動已成為必然趨勢,以往在會計管理工作中普遍運用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也必須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因此,必須進行會計立法,以法律形式肯定會計工作的地位、作用,規定會計工作的原則和程式,規定違法會計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才能保證會計工作在處理各種經濟關係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尤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工作作為維護市場經濟正常運轉的重要手段,更應該加強會計立法。
有關國家會計立法的內容[4]
1、美國
在美國,由政府和民間機構採取分權制形式,分別制定財務會計制度或政策,共同對會計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美國證券交易會(SEC)代表政府對會計準則、會計制度進行巨集觀管理,有權對會計計量、會計術語、會計報告的內容和形式等作出規範性要求。美國的稅法也對企業會計資料、會計處理方法等制定有規範性內容。此外,美國會計界的民間機構如“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等有權獨立制訂會計準則,而且這些會計準則在會計界具有較大的權威性。
2、英國
英國政府不制定統一的“會計法”,其有關會計法律規範主要散見在稅法和公司法之中。尤其是英國的公司法,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種類、會計報告的編製要求、會計賬目的簽署、會計資料保存時間、會計賬簿的格式、會計期間等均有明確而細緻的規定。另外,由英國會計界民間機構“英格蘭和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頒佈的“標準會計慣例公告”對公司法中有關財務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提供補充要求和說明,該公告在會計界具有強制性。
3、日本
日本的會計法律體系較為完善。日本政府曾頒佈了一部獨立的《會計法》。該法不涉及企業會計事務,只對政府及其所屬機構處理會計事務起規範作用。針對企業處理會計事務,日本大藏省頒佈了《企業會計原則》。另外,日本政府還頒佈了《合併財務報表規則》《成本計算準則》《財務報表規則》《公認會計士法》等。除此之外,在日本的公司法、稅法、證券法等法律中均有關於企業會計制度的內容。
4、巴西
巴西實行雙重會計制度,國家為大型股份公司和其他企業分別制定會計制度。巴西企業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必鬚根據政府公佈指數對通貨膨脹進行調整。
我國會計立法的歷史與發展[5]
我國作為一個文明古國,會計立法源遠流長。但是,作為獨立法律形式第一個對會計行為做出法律規範的,是北洋政府於1913年頒佈的<會計法條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訂後改稱<會計法>)。1925年,民國政府又重新頒佈了<會計法>,共10章127條。我國的臺灣省現存的會計法有兩部,一部是1935年8月14日公佈實施的<會計法>,共6章127條,適用於預算單位;另一部是1948年1月7日頒佈的<商業會計法>,適用於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單位,共8章70條,分總則、會計事項及憑證、會計賬簿及憑證、入賬基礎、損益計算、決算及審核、罰則、附則。
新中國的第一部會計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從1980年開始起草,歷時5年,於1985年1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同年5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會計工作進入了法制化的新時期。在1992年召開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代表大會,確定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並載入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國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為修訂會計法提供了法定依據。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會計法,並於2000年7月1日起實施。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建立,對會計工作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而原有的會計法,已經不能適應這些要求,必須做一些重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