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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會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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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會計監督(External Accounting Supervision)

目錄

什麼是外部會計監督

  外部會計監督是指由企業外部的機構,部門和組織,運用巨集觀管理手段, 機構,部門和組織,運用巨集觀管理手段, 對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所實施的監督和檢查。

  外部會計監督是以企業整體作為監督的對象,主要通過對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和內部控制的再監督來實施,具有獨力性強、人員專業能力有保障的優點,並且有相當專業化的資源配置,可以彌補內部會計監督、內部控制在強制性和權威性上的不足,及其受管理水平、業務水平所限而發生的監督不力的情況,為內部會計監督創造出更有利的執法環境,促進內部會計監督。

加強外部會計監督的途徑

  加強外部會計監督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有關的會計法規,並加大執法力度。

  ①依據《會計法》《證券法》《審計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通過立法加快對證券市場、產品市場和經理人市場的培育,健全公司治理的外部治理機制,並且通過法律法規的健全,確保社會審計的獨立性;

  ② 制定和頒佈《會計監督條例》等法規,為會計監督的實施提供完整可靠的法律依據,並保證會計監督人員的合法權益;

  ③大力宣傳、學習和貫徹執行《會計法》,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2)建立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下的會計監督模式。合理協調國家各有關職能部門(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等)的監督職能,避免重覆監督而又監督不力。註重發揮註冊會計師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3)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尤其是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在公司治理框架下,企業發佈的會計信息,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重要社會信息,對社會的各方面都會產生直接而重要的影響;它也是社會瞭解企業的重要渠道,必然要受到社會的關註和監督。

中小企業外部會計監督[1]

中小企業外部會計監督的作用

  外部會計監督的作用機制是在分析會計監督的存在前提和產生根源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在中小型企業中,存在著多層代理關係,維護這種代理關係,是外部會計監督存在並得以有效運轉的根本動機。這就需要在企業外部建立起有效的會計監督制度和獨立的監督機構。

  1.加強中小企業的外部監督有利於促進經營者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經營者管理企業,在經理層與各職能部門之間,存在這樣的矛盾:經理層要確保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以履行受托責任,而各職能部門可能只關註自身的利益。那麼經營者如何保證自己目標的實現?如何有效激勵並制約下級為自己的目標服務?我認為,要對經營管理活動的各方面情況進行及時瞭解和有效控制,運用外部會計監督是必不可少的。在購進、銷售生產支出、損益形成處理、籌資投資等環節的會計監督,實際上就是以經營者為主體所實施的行為。經營者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是通過委托會計人員實現的。通過外部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保證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最終保證經營者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在這一層次,會計人員實施的監督是最基礎性的,也是最重要的。

  2.加強中小企業的外部監督有利於促進經營者對會計人員進行監督。

  會計人員的監督權因經理人員經營權的進一步分解而產生,任何層次的監督人都能夠保證會計人員可以有效運用這一監督權,如果沒有良好的約束激勵機制,會計人員同樣可能會出現利用職務便利損公肥私的情況。

  因此在設計外部會計監督時,按互相牽制的原則設置會計崗位,通過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來防止個別會計人員的離軌行為;同時,經營者對會計人員有效舶監督給予物質上獎勵或提升的機會來激勵外部監督的積極性。會計人員的直接責任人是經理人員,只要經理人員有足夠的利益刺激和恰當的約束機制,這一層監督的運行應當是順利的。

  3.完善的會計監督系統,必須在有效的運行機制下才能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必須構築監督體系來解決由於這種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利益衝突,否則企業不可能正常運轉下去。

  我們這裡所討論的信息主要是指會計信息,那麼所實施的也必然是外部會計監督。如果不對中小企業進行會計監督,那麼財務欺詐會計造假會盛行,使市場交易費用變得無窮大,將影響市場的正常運轉;也使人們會逐漸懷疑會計信息的可信度、有用性,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存在方式。另一方面,會計監督是實施《會計法》有效的執行環節。

  如《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各單位所取得的原始憑證絕大部分是由外單位出具的,例如,當甲單位會計人員依法拒絕接受乙單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時,甲單位會計人員正是履行了其監督職權。無疑,甲單位的會計監督就不只是內部會計監督具有外部會計監督的性質了,事實上是內部兼外部監督的性質。

中小企業外部會計監督的職能

  中小企業會計監督的職能是由會計監督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固有的、直接的功能。會計對經濟活動進行核算的過程,也是實行監督的過程。會計監督主要是以國家的財經法規、政策、制度、紀律和會計信息為依據,對將進行和已經進行的經濟活動進行合理合法的監督。會計監督按其經濟活動過程的關係,分為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其監督內容主要包括:分析會計核算資料、檢查遵紀守法情況、評價活動成果、確定經營目標、調整計劃等內容。通過會計監督能正確地處理好國家與企業的關係,提高巨集觀經濟效益和促使企業改善經濟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中小企業外部會計監督的特點

  會計監督是通過預測決策控制、分析、考核等具體方法,促使經濟活動按照規定的要求運行,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因此,中小企業的會計監督特點有以下3點:

  1.小企業的會計監督主要通過價值指標來進行。

  以價值指標為核心才能發揮貨幣反映的綜合性和完整性。因此會計監督是一種更為有效的監督,可以有效的、全面的、及時的控制經濟活動。

  2.對經濟活動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的監督。

  (1)事前監督:審查未來經濟活動是否合乎規定和要求,是否切實可行;

  (2)事中監督:依據經濟活動發生時的資料來糾正偏差及失誤,發揮對經濟活動的控製作用;

  (3)事後監督: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活動及相應會計資料進行審查和分析。

  3.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合法性: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法規,會計準則等。

  (2)合理性: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客觀經濟規律和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要求。

中小企業實施外部會計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監督法律約束機制不全

  由於會計監督法律約束機制不全,使得會計不能有效行使其監督職能,導致企業會計監督不力,嚴重影響了會計工作的執行。目前,在一些單位中企業管理者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權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做假帳偽造會計憑證,辦理違法會計事項,從而使得會計工作受制於管理當局,不能獨立行使其監督職能,破壞了正常的會計工作。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人,企業的經營機制經營方式也在不斷更新。在整個經濟工作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而與之配套的機制還未能建立和健全。針對所出現的經濟活動,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和辦法。就國有企業來說,在企業的所有權尚未分離之前,會計人員兼有雙重身份、他既代表國家利益監督企業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業務,同時又是企業管理者,隨著國有企業的兩權分離,會計隸屬於企業,從而對企業的監督權自然削弱了。另外,新的《會計法》雖已頒佈,但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卻沒有跟上。

  有的企業在新的財務制度運行之後,仍用傳統的做法來看待新制度,沒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會計管理混亂。再者,在會計監督過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說會計監督、審計監督概念模糊,執法機構職責、許可權有待明確。因此隨著我國經濟多元化的發展,如果有針對性的會計制度和核算體系還不健全,也就難以適應複雜多樣的經濟活動。

  (二)中小企業管理體制不全由於中小企業管理體制不全,導致內部控制制度失調。

  我國企業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體現在有的單位完全缺乏內部監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單位雖建立了相應的制度,但也是形同虛設,沒有得到有效執行,以致會計秩序混亂,徇私舞弊現象經常發生。

  (三)會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職業道德觀念有待加強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以及職業道德觀念在會計監督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的改革開放加快了會計與國際接軌的進程,雖解決了量方面的問題,但會計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知識結構、學歷結構和業務水平偏低,多數沒有經過專業培訓,而且有的還是無證上崗。再者,會計人員的監督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缺乏職業風險意識,職業判斷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從,在權大於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會計信息失真在所難免。

解決中小企業外部會計監督弊端的舉措

  (一)加強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加快法律體系建設,為會計監督的有效實施提供法律保障。我國已頒佈了新《會計法》,《會計法》強調外部會計監督的目的在於:要使違法違紀行為首先遏制在會計工作初始階段;不能將不法行為放縱到發生並鑄成事實後,再寄希望於社會中介機構去審計、財政等執法部門去查辦、社會和政府的監督上。這樣做,將減少大量社會成本。由此證明,會計立法的精髓在於強化會計工作內部自身法律監督,即用權力制約權力。如果不承認會計監督的法律地位這個客觀事實,則無異於否定 會計法》。只有正視會計監督的法律地位,單位負責人才能嚴格自律,遵守會計法,維護會計法,杜絕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乾其隨心所欲的事;與會計工作相關的責任人員才能時時、處處把《會計法》奉為圭臬;所有會計人員才無後顧之憂,才能說真話,依法辦實事。

  只有如此,才能確保貫徹實施;才能有利於巨集觀經濟決策,維護公有經濟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廉正建設,做到弊絕風清。還有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統一的會計制度,滿足企業多元化經營的需要;明確會計監督、審計監督的執法職責和許可權,以實施清晰明瞭的監督職能;加大法律法規的處罰、賠償和執行力度,對違規違紀的企業及其連帶負責人予以曝光;同時還要強化一些相關配套法律及相關法規的實施,加快會計法律體系的建設步伐,使會計監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新的《會計法》對會計工作賦予法律責任,明確了法人治理機構的會計責任,增強企業管理當局通過不恰當會計行為侵害所有者權益的風險,不僅會計人員做假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管理當局授意也將被追訴。新《會計法》有力地約束了會計工作,形成了會計活動主體與會計相一致的完整責任主體。

  (二)明確會計責任主體。

  強化企業法人在會計監督中的責任明確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主體地位,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的關鍵。作為單位負責人,他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樣就加強了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地位,為會計工作者明確行使會計監督職能提供了保障。同時,為了適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責任主體,還必須懂管理、懂業務、懂財務、懂會計,熟悉有關經濟法規,對自己負責,對單位負責,對法律負責。當然我們可以採取用會計核算與監督職能分離的體制來解決這個問題。企業內部的會計僅負責運行會計信息系統,提供必要的會計報告和其他信息,內部監督職能由內部審計部門負責;會計信息的質量則由外部獨立審計機構來評價和確認。這種思路的出發點是:將企業會計人員從雙重身份的尷尬境地解脫出來。企業會計人員對企業的經營者負責,經營者對所有者負責。用於說明受托人經營業績的會計信息,其質量如何,是否存在弄虛作假、是否歪曲了企業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要由企業外部的社會中介機構認定。與此同時,企業的會計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共同對會計信息失真承擔有關責任。此外,我們還可以在會計人員與企業經營者之外另設專門機構,使其與前者脫離經濟利益關係,獨立享有和行使監督權。

  這個專門機構通過轉變對會計監督的觀念,不斷改進會計監督的方法,把會計監督寓於服務之中,改變單純的事後“制止和糾正”為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式控制制,改變事無巨細的監督為參與重大經濟問題的管理和控制,更多地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這樣,會計監督就能順利進行。

  (三)政府通過會計委派加強對企業的監督

  實行會計委派制是現代企業制度下加強所有者監督、維護所有者權益的需要,與現代企業制度並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執行會計監督的會計人員與被監督企業分離,不存在人事及經濟利益關係。只有這樣才能消除會計人員的後顧之憂,才能真正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實行會計委派制、藉助企業外部會計專業力量進行財務監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並且政府實行會計委派制消除了會計人員與企業管理當局在經濟利益上的共同關係,再冠以新的《會計法》確定的法律責任,相信長期困擾的會計信息失真的頑疾將得到有效根治。

  (四)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健全企業約束機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場、經濟等手段,規範約束會計主體的行為,推進財務會計誠信體系建設。

  建議儘快完善會計法規,明確執法依據,以利於執法機關對違法造假行為的製裁;引入民事賠償制度,明確造假者經濟上的賠償責任,通過訴訟程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違法人員的追假成本。財政部門要在《會計法》賦予的職權範圍內,加大對單位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查處力度,將處理事與處理人相結合,改變以往對違法違規部門對事不對人,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局面。對一些典型案例在媒體公開曝光,營造會計工作法制氛圍。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業、負責人、會計人員、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會計信用評價系統,通過制定會計信用評價規則,協調稅務、審計等部門搜集整理會計信用信息,建立會計信用檔案,加強信用軌跡跟蹤,並開設會計信用網站。隨著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的不斷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評價、發佈可交由信用中介機構承擔,財政部門著重做好監督工作。可通過報刊、電視、公共網站等媒體進行定期公示,並實行紅、黑榜制度,增加對會計造假者的輿論壓力,促進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設。

  (五)充分發揮電腦在防範風險中的監督作用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科技的不斷進步,我們應該充分發揮電腦在防範會計風險中的監督作用。加強電腦應用系統的建設,根據金融業務發展的實際和電腦技術的特點,突破傳統手工的原始憑證管理要求,以嚴格的電腦技術來控制、規範日常業務處理操作,建設實時監控體系,以減少手工操作引起的會計信息人為差異,進一步控制、監督會計基礎操作,從而有效防範會計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六)加快註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要完善會計監督機制,就要加快發展註冊會計師事業。

  新的《會計法》進一步規範了會計監督制度,確立了企業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

  會計內部監督強調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對單位負責,這更符合企業實際情況和國際慣例的做法。社會監督方面,要對會計師事務所體制進行改革,營造一種會計師事務所能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堅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的職業環境。

  凡違反《=註冊會計師法》規定出具虛假報告的,堅決按法律法令進行處罰,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再監督,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以確保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羅建榮.論中小企業外部會計監督的弊端及舉措.湘潭師範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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