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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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會計憑證(Forged Accounting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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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會計憑證是指以虛假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製虛假的會計會計憑證的行為。
(1)偽造根本不存在的經濟事項的原始憑證;
(2)以存在的會計經濟事項為基礎,用誇大、縮小或隱匿事實的手法進行偽造原始憑證,如製作假髮貨票、假收據、假工資表等假的原始憑證;
(3)由於會計人員審核不嚴或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以偽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帳憑證,如根據假髮票憑空編製記帳憑證的行為等;
偽造會計帳簿,是指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帳簿,或者不按要求記帳,或者對內和對外採用不同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計算依據登記會計帳簿的手段,製造虛假的會計帳簿的行為。
變造會計帳簿,是指利用塗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帳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如改變會計帳簿所記錄的日期、單位名稱、摘要、數量、金額等。
編製虛假財務報告,是指不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不以真實、合法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為基礎,擅自虛構有關數據、資料,編製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1.刑事責任
對於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2.行政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具體包括:
(1)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的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公告,並通過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範圍內公佈。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視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