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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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採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雖然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不僅僅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事,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行使好會計監督職權。根據規定,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一)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
關於原始憑證的審核和監督,在實際工作中總結了“八審八看”的經驗:一審原始憑證的經濟業務,看是否符合財務制度和開支標準;二審原始憑證的“台頭”,看是否與本單位名稱相符;三審原始憑證的日期,看是否與報賬日期相近;四審原始憑證的“財務簽章”,看是否與原始憑證的企業名稱相符;五審原始憑證的用途,看是否是“發票”聯或“收據”聯;六審原始憑證的金額是否等於數量乘以單價,大小寫是否一致;七審相關人員的簽字。
看手續是否齊全;八審原始憑證的“臉面”看有沒有塗改、刮擦、挖補現象。
《規範》第十五條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准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會計賬簿是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單位經濟活動的簿籍,是瞭解一個單位全面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而財務報告是反映一個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浪量的書面文件。認真登記賬簿和編製財務報表,審核監督賬簿和報表的各項內容,確保賬簿記錄和財務報告的真實、全面,是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會計監督的重要內容。
在實際工作中,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方面存在主要問題有三個方面:一是建立多套賬,用來滿足不同方面的需要;二是設置賬外賬,私設“小金庫”,用來滿足小團體利益;三是銷毀賬簿,以此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規範》第十六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者賬外設賬的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作出處理。”《規範》第七十八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我國《刑法》和其他有關法規也對編造假賬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三)對財產物資的監督
在實際工作中,對財產物資的監督,主要是通過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各種實務賬簿,加強檢查,定期盤點,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規範》第七十七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賬簿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因此,會計人員必須加強對財產物資的監督,以保護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第七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依據是:。
(一)財經紀律、法規、規章;
(二)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斤(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四)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項會計管理制度是實現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重要措施。《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七條提出了應當建立的十二項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即:內部會計管理體系、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賬務處理程式制度、內部牽制制定、稽核制度、原始記錄管理制度、計量驗收、財產清查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財務分析核算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時,要充分體現《會計法》的要求、《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務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執行和決策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式應當明確;
在實際工作中,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的性質、特點,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制定出適應本單位性質、特點的會計管理制督。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式應當明確;(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式應當明確;(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式應當明確。
(1)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