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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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指確認財務收支審批範圍、審批人員、審批許可權、審批程式及其責任的制度,是保證財務會計工作順利進行的關鍵制度。
1. 標題。由制定單位、工作內容、文種3部分組成。有的制度標題中不寫制定單位,而將它寫在末尾。
2. 正文。這是制度的主體部分。寫條文前可加一小段引言,簡要、概括地說明制定這項制度的原因、根據、目的等情況。接著逐條寫各項內容。一個單位內部的制度也可以不寫引文,直接寫條款。條文寫完後還要寫明此項制度從什麼時候起執行。
3. 結尾。條文寫完了就自然結束,寫上制定單位、公佈日期。單位內部的制度行文公佈不必蓋章,如是政府或一個系統的制度需廣泛下發執行者,必須在落款處加蓋公章,以增強其真實性、嚴肅性。
企業設計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 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及其許可權由企業根據其組織結構、規模大小等實際情況確定。企業可以確定一個審批人員(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也可以確定兩個或多個審批人員,他們各自在其授權範圍內行使審批權力。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許可權內的經濟業務具有管理(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 財務收支審批程式。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批。一般在設計審批程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程式。
3. 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企業內部會計管理制度;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
4. 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力和責任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企業領導或企業職工彙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1]
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內部管理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兩大類。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企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由非出納人員每月編製銀行存款調節表。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於:通過這種控制可提高現金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核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核單位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1]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單位必須 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 是全過程的控制,不僅包括經濟活動各個環節中涉及支出類業務的審批,還包括銷售單、供貨合同等收入類業務的審批;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辦公費、投資、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諸如基建投資、兼併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後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後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預算審批。特別是對於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預算。
3.不相容職責劃分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對於一些小型單位來說,因為職工人數少,絕對的職責劃分困難多,更應通過嚴密的監督和覆核彌補劃分的不足。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1]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明確審批人及其對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根據授權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許可權內的經濟業務具有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式。單位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批。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後再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後交給會計部門審核入賬或報賬,這種審批模式有許多不足之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會計人員,先審批後審核,即使會計人員發現疑問也已是“既成事實”,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於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在設計審批程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程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
(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
(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
(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
(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彙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1]
1.“一枝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符合《會計法》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原則。其優點在於能夠剋服多級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準掌握不一的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有些單位負責人把“一枝筆”審批錯誤地認為是一個人說了算,難以約束。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所以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加強民主理財建設,對於大型投資應經過領導集體協商,涉及職工利益事項應通過職代會表決等。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業務範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範圍和一定金額範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於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於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並且由於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範圍內的財務收支情況比較瞭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3.多重審批模式。這是指所有財務收支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制度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單位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有的單位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分管領導後審;有的單位甚至還需要單位負責人最終審批;也有的單位實行分管領導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等等。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扯制原則,能夠提高審批質量。
例1:[2]
XX公司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第一條 目的及適用範圍。
規範財務收支審批程式,嚴格控製成本費用開支,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凡公司一切財務收支,必須經過審批,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二條 審批人員及其職責。
一、財務收支的審批人員為公司中層領導以上人員(含助理),其他人員無權對財務收支進行審批。
二、審批人員職責:
(一)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杜絕不合法收支。
(二)遵守公司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杜絕不合理收支。
(三)遵循增收節支、杜絕浪費原則,審批款項必須是生產經營所需款項。
(四)審批數額應嚴格控制在各部門成本費用定額範圍內,嚴禁超標準列支。
(五)審批人員應嚴格遵守審批許可權,不得越權審批。
(六)審批人員應熟悉所審批款項的用途,不得隨意審批,更不得以權謀私,中飽私囊。
(七)審批人員應對所審批款項負責,如造成損失,審批人員應承擔主要責任,並根據公司有關管理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條 審批原則。
一、財務收支業務必須是屬於本單位或本部門範圍內,且審批人員應為分管人員,不得跨部門、跨單位審批。
二、嚴格遵守審批許可權。
第四條 審批程式
一、先下級,後上級。
二、先經業務部門,後經財務部門。
三、收支業務的審批應由審批人員本人親自審批,如遇審批人員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權人代行審批職責,但事後應請審批人員確認。
四、屬物資購銷(含產品、廢舊物資銷售、物資採購等)範疇的,按公司物資購銷比價管理的有關程式辦理。五、差旅費的開支按公司有關工作人員出差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收支業務的審批程式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五條 審批許可權。
一、收入款項的審批許可權:
(一)產品銷售貨款收入由總裁授權財務部審批,遇削價或變價等特殊情況應由分管副總裁或總裁審批。
(二)報廢材料等廢舊物資的銷售必須由保管部門提出報告,報總裁審批,屬固定資產及大宗原材料的,還需報董事會批准,方可交由銷售公司負責銷售,貨款一律上交財務,由財務部統一進行核算,各單位不得私設小金庫擅自收貨款。
(三)其他收入款項的審批,由財務部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二、支付款項的審批許可權
(一)除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外,支付款項的審批許可權見本公司許可權審批表。
(二)涉及長短期投資、固定資產及其他非日常支出(如捐贈、贊助等)款項支出須由董事長、總裁、財務總監及財務部領導聯合簽章方為有效。
三、下列情形,無論金額多少,應由公司分管副總裁以上領導(含財務總監)及財務部領導聯合審批:
(一)業務招待費的列支。
(二)計程車費的報銷。
(三)差旅費超標準開支。
(四)廣告費的列支。
(五)咨詢費的列支。
四、物資的收發審批按公司物資購銷比價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例2:[3]
XX公司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第1條 財務收支是反應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管好抓好財務收支,嚴格財務收支審批手續,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財務收支管理,明確審批許可權、程式和責任,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特製定本制度。
第2條 各銷售部門的收入存入銀行後必須無條件即時交財務科做賬,不得截留。
第3條 單位的其他業務也必須按財務制度規定如數計賬,不得計賬外賬。
第4條 根據有關制度規定和本公司的實際,財務收支審批由主管和協管的經理負責。
第5條 為明確審批職權範圍,經公司會議研究決定,財務收支審批許可權為:1000元以下的收支由協管財務的副經理負責審批,1000~10000元內由主管經理審批,10000~50000元內的由領導班子集體商定,主管經理審批。50000元以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6條 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嚴格按照審批的許可權進行審批,採取一支筆審批的辦法,審批時要嚴格把關,按程式辦事,審批的單據必須是符合手續的,經辦人、驗收人填制齊全的正式發票。
第7條 審批人員不得直接與開具發票方審批收支,必須由我公司經辦人員來辦理審批手續。
第8條 審批人員要具有對企業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堅持原則,對不符合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審批。
第9條 加強財務科的參謀和監督作用。財務人員對不符合審批規定的收支有權、有責拒絕受理。
受益匪淺,要是有範文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