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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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會計監督制度(Supervision System of Internal Accounting/Internal accounting supervis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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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會計監督,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會計手續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的一種監督。一般來說,通過會計監督可以防止和消除會計核算中的差錯、遺漏,保證會計數字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可以隨時發現財務收支和資金運用的成果、經驗,保證資金合理、有效地運用;還可以防止各種違反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避免損失浪費等等。
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監督的一種方式,它的意義就在於針對代理問題,監督管理人員責任的履會計規範制定的基本要求行,保障資源所有者的利益,提高公司制企業的經營效率。
1996年12月,雲南紅塔集團董事長褚時健被拘留;1997年7月正式被捕;1999年1月被判無期徒刑,罪名是貪污170多萬美元和賬外私設一個人民幣11億元、美金2500多萬元的“小金庫”以及其他相關經濟問題。為什麼褚時健能夠貪污、截留如此巨額的財產?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單位內部缺乏一套有效的會計監督制度。這也就是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意義之所在。
企業內部設立會計監督制度,期望能實現兩個目標:
一是保證企業內部各項財產物資的完全、完整以及有序、有效流動和使用;
二是保證企業會計信息能真實、可靠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為了實現上述目標,內部會計監督制度至少應包括三方面內容:
1.內部牽制制度
從效率角度來看,牽制與效率是不相容的。比如,採購人員購買材料,需要填寫“請購單”等相關申請文件,報主管批准後,再向財務部門申請貨款使用或支付計劃。這一過程需要耗費時間,降低了辦事效率。
既然牽制制度會犧牲效率,為什麼還要設立這種制度?這與前述的理性經濟人假設有關。
理性經濟人假設認為,人都是自私的經濟人,只要有可能,他總是盡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的欲望。而企業經營活動離不開資本與財富,幾乎每一個經營環節都要接觸、處理大量的財產物資。
比如,在資本投入階段,需要有人負責登記從各種渠道籌集的資本;在供應階段,購買各種原材料、支付貨款等,需要有人經辦;生產階段、銷售階段同樣如此。企業再生產過程中,幾乎每個崗位都需要有人去辦理,幾乎每個崗位都直接或間接地接觸到企業的財產物資。
如果這些人可以不加限制地處理、支配財產物資,則有可能導致財產的大量流失,最終使得企業的再生產難以為繼。若設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牽制、約束並監督經濟人的各種自利行為,則在犧牲部分效率的同時,可保證了再生產過程的順利、有序地進行。正因為此,幾乎每個單位內部都程度不同地設立了內部牽制制度。
2.財產清查制度
財產清查是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和核對,查明財產物資、貨幣資金和結算款項的實有數額,確定其賬面結存數額和實際結存數額是否一致,以保證賬實相符的一種會計專門方法。
財產清查是內部牽制制度的一個部分,其目的在於定期確定內部牽制制度執行是否有效。在企業日常工作中,在考慮成本、效益的前提下,可選擇範圍大小適宜、時機恰當的財產清查。也就是說,可按照財產清查實施的範圍、時間間隔等把財產清查適當地進行分類。
3.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牽制制度旨在保障單位或企業內部各部門相互牽制、相互監督;財產清查只是定期核對財產物資,通過是否賬實相符,來檢查內部牽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但設立了內部牽制制度,並不能保證其一定得到有效執行;期末賬實相符,也不能必然保證內部牽制制度已經有效運行。通過內部審計,對企業內部包括內部牽制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和經濟活動進行審計,方能確保內部牽制制度的有效運行。
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式應當明確。”這是對各單位建立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問題作出的原則性規定。
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各單位結合實際,從強化內部控制的要求出發,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
第一,經濟業務事項、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記帳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做到職權明確,程式規範,責任清楚,避免因職責不清相互扯皮、推倭,甚至越權行事,造成管理失控。
第二,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要實行職務分離。職務分離是內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止因許可權集中、職務重疊而造成的貪污、舞弊和決策失誤。
第三,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應當相互制約。相關人員之間相互制約與職務分離既有聯繫也有區別。職務分離是相互制約的前提條件,但實行職務分離並不表明就能夠相互制約,如果沒有賦予各職務崗位的人員相應的職權,就無法進行相互制約。因此,在明確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時,不僅要考慮職務分離的要求,還要考慮上述職務崗位的人員之間能夠相互制約,將失誤、舞弊等問題控制到最低限度。
2.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式應當明確。
《會計法》對重要經濟業務事項決策和執行程式的要求,突出了兩點:一是決策和執行的程式應當明確,做到制度化、規範化;二是決策和執行程式中應當體現決策人員與執行人員之間能夠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既要防止許可權過於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門、各行其是。
3.進行財產清查。
財產清查制度歷來是《會計法》強調的重要制度之一。原《會計法》第十三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相符。”修訂後的《會計法》則規定,各單位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中應當明確“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式”,要求更明確、更具體,不僅要建立財產清查制度,而且要明確規定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組織程式,保證財產清查制度得以具體落實,也為有關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財產清查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提供可靠依據。
4.對會計資料進行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既是內部控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又是內部控制的一種特殊形式。根據國際內部審計協會的解釋,內部審計是在一個組織內部對各種經營活動與控制系統的獨立評價,以確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式是否貫徹,建立的標準是否遵循,資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單位的目標是否達到。內部審計的內容十分廣泛,一般包括內部財務審計、內部經營管理審計。在我國,已有不少部門、企業、單位設置了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主要從事內部財務審計,對會計工作實行控制和再監督。內部審計對會計資料的監督、審查,不僅是內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