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控性原則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可控性原則[1]
可控性原則是指責任實體只能對在職權範圍內可以控制的經濟活動負責,即責任者只能對其可控的成本、收入和利潤負責,其權力和責任必須緊密結合,保持一致。責任報告中只列入責任者能夠控制的成本、收入和利潤等內容,不可控因素不必列入,或只作為補充的參考資料。
可控性原則的要求[2]
經濟責任會計貫徹可控性原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都是可控的。有的經濟指標在某個責任實體是不可控的,而在另一個或上一級責任實體則是可控的。也就是說,企業內部的各項經濟責任都是能夠控制的,不存在不可控制的經濟責任。
(2)對經濟責任能夠作出明確判斷。為明確一個責任實體所承擔的可控責任,必須要求對責任不僅能夠定性,而且可以計量,以便責任會計可以進行核算和考核;否則,對於不能判明責任的事項就不屬於經濟責任會計的範疇,應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處理。
(3)履行責任必須輔以相應的權力。經濟責任會計實行乾什麼、管理什麼、負責什麼,也就要做到責、權的有機結合,使職權和責任相輔相成、並行不悖。如對於應由本責任實體負責開支的費用則應全部承擔,否則有權拒絕支付。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可控性原則得以貫徹。
(4)對於有些具有雙重責任性質或者涉及兩個以上責任實體的經濟事項,應實事求是地運用科學方法予以劃分或通過仲裁確定。如消耗材料,價值是按廠內結算價格與消耗量計算的。其結算價格責任實體無權支配,因而對價差不承擔經濟責任,應將這部分計算出來交由上一級責任實體負責處理;但是,對於消耗量的高低卻是責任實體所能控制的,就應負全部責任。
可控性原則的層次[3]
它有三個層次。
1.是指責任單泣只對其所負的可控責任負責,而且上級對下級責任單位的業績考評僅限於此。如果責任單位的責任有不可控因素,那麼不但會影響責任單位達到口際的積極性,而且責、權、利相結合也會變成一句空話。
2.所謂可控性,涉及到時間和空間兩個方面因素。
在時間方面,指在當期的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因為一項責任指標在某個時期是可控的,而在另一時期也許是不可控的,相反在某一時期是不可控的,而在另一時期變成可控的。例如,企業對供銷部門適當放權,使之有價格制定權,且供求關係較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價格成為可控因素;相反,如果價格由國家凋整,則價格差異就成為不可控因素。
在空間方面,指在某個責任單位也許是可控的,而在另一責任單位卻可能是不可控的。因此,責任指標必鬚根據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不同的空間而制訂不同的責任指標。例如,在材料供應正常的情況下,由於材料質量在控制的最下限而造成消耗上升,就生產車間而言是不可控的,而對供應部門來說則是可控的。又如,直接用於生產的原料、燃料、動力、生產工人工資以及車間經費中的變動費用,對於班組來說是可控的。車間經費中的固定費用對生產班組來說是不可控的;而對車間來說,則是可控的。
3.單項責任指標的可控與否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可知性:責任單位有權知道將發生什麼性質的耗費。
(2)可預測性:責任單位有辦法計量測定它的耗費。一個指標應當能用一定的方法進行計量核算,完成與否只有一個結論,而不是模棱兩可。
(3)可使用性:即責任單位有辦法控制並調節它的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