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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控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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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控性原则[1]

  可控性原则是指责任实体只能对在职权范围内可以控制的经济活动负责,即责任者只能对其可控的成本收入和利润负责,其权力和责任必须紧密结合,保持一致。责任报告中只列入责任者能够控制的成本、收入和利润等内容,不可控因素不必列入,或只作为补充的参考资料。

可控性原则的要求[2]

  经济责任会计贯彻可控性原则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都是可控的。有的经济指标在某个责任实体是不可控的,而在另一个或上一级责任实体则是可控的。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的各项经济责任都是能够控制的,不存在不可控制的经济责任。

  (2)对经济责任能够作出明确判断。为明确一个责任实体所承担的可控责任,必须要求对责任不仅能够定性,而且可以计量,以便责任会计可以进行核算和考核;否则,对于不能判明责任的事项就不属于经济责任会计的范畴,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处理。

  (3)履行责任必须辅以相应的权力。经济责任会计实行干什么、管理什么、负责什么,也就要做到责、权的有机结合,使职权和责任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如对于应由本责任实体负责开支的费用则应全部承担,否则有权拒绝支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可控性原则得以贯彻。

  (4)对于有些具有双重责任性质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实体的经济事项,应实事求是地运用科学方法予以划分或通过仲裁确定。如消耗材料,价值是按厂内结算价格与消耗量计算的。其结算价格责任实体无权支配,因而对价差不承担经济责任,应将这部分计算出来交由上一级责任实体负责处理;但是,对于消耗量的高低却是责任实体所能控制的,就应负全部责任。

可控性原则的层次[3]

  它有三个层次。

  1.是指责任单泣只对其所负的可控责任负责,而且上级对下级责任单位的业绩考评仅限于此。如果责任单位的责任有不可控因素,那么不但会影响责任单位达到口际的积极性,而且责、权、利相结合也会变成一句空话。

  2.所谓可控性,涉及到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因素。

  在时间方面,指在当期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因为一项责任指标在某个时期是可控的,而在另一时期也许是不可控的,相反在某一时期是不可控的,而在另一时期变成可控的。例如,企业对供销部门适当放权,使之有价格制定权,且供求关系较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成为可控因素;相反,如果价格由国家凋整,则价格差异就成为不可控因素。

  在空间方面,指在某个责任单位也许是可控的,而在另一责任单位却可能是不可控的。因此,责任指标必须根据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空间而制订不同的责任指标。例如,在材料供应正常的情况下,由于材料质量在控制的最下限而造成消耗上升,就生产车间而言是不可控的,而对供应部门来说则是可控的。又如,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以及车间经费中的变动费用,对于班组来说是可控的。车间经费中的固定费用对生产班组来说是不可控的;而对车间来说,则是可控的。

  3.单项责任指标的可控与否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可知性:责任单位有权知道将发生什么性质的耗费。

  (2)可预测性:责任单位有办法计量测定它的耗费。一个指标应当能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计量核算,完成与否只有一个结论,而不是模棱两可。

  (3)可使用性:即责任单位有办法控制并调节它的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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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刘继茂等编著.管理会计.中国纺织出版社,2000年09月第1版.
  2. 于玉林主编.现代会计指南.辽宁人民出版社,1999.6.
  3. 黄招有 凌霄虎.责任会计实践.浙江大学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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