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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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價值(Normal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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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價值(Normal Value)是反傾銷法中一個重要的基本概念,正常價值通常是指在出口國的國內市場上,通過正常的銷售過程,獨立的消費者為該產品支付的價格。有關聯的或者有補償安排的買賣雙方進行的交易不屬於正常的銷售過程,這種交易價格不是產品的正常價值。另外,如果在國內市場的銷售量不足向歐盟出口量的5%,該產品的國內銷售價格也不能作為該產品的正常價值。
1.國內銷售價格須具有代表性,即有關產品在國內市場中的銷售占該產品出口的5%以上。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出口商通過較小的國內銷售量人為地抬高正常價值,降低傾銷幅度或使傾銷不存在。
2.所採用的國內銷售價格應是在正常交易過程中形成的價格(即在獨立交易商之間達成的價格)。
3.不得將低於成本價銷售的價格視作正常價值。如果出口商在國內市場上的銷售價低於單位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費、一般銷售費用,這一銷售不被視為正常貿易做法中的銷售。如果不存在國內銷售價格或不能使用國內銷售價格確定正常價值,《反傾銷協議》規定可用第三國出口價格或結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
所謂第三國出口價格是指相同產品出口到一個合適的第三國,且其出口產品價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價格作為正常價值。
所謂結構價格是指產品在原產地的生產成本基礎上加上合理的銷售費、管理費和其他費用及利潤所形成的價格。
上述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僅適用於對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確認。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如何確認,《反傾銷協議》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實踐中,基本上有如下幾種方法:
1.替代國價格。進口方不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而是選擇一個經濟發展水平與該國相類似的屬於市場經濟體制的第三國生產的相似產品的成本或出售價格作為基礎,以此計算正常價值。
2.結構價格。即用出口國生產產品的各項投入的數量,如原材料、勞動力等,按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價格計算出該產品的成本,然後再加上企業管理費和利潤。
3.相似產品在進口方的銷售價格。在無法使用前兩種方法時,便採用相似產品在進口方的銷售價格來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
應該是認為降低正常價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