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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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標也即授予合同,是採購機構決定中標人的行為。定標是採購機構的單獨行為,但需由使用機構或其他人一起進行裁決。在這一階段,採購機構所要進行的工作有:決定中標人,通知中標人其投標已經被接受,向中標人發現授標意向書,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並向他們退還投標保函等。
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中選的投標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滿足招標文件各項要求,並考慮各種優惠及稅收等因素,在合理條件下所報投標價格最低的;(2)最大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的。
除採用議標程式外,招標人或者招標投標中介機構不得在定標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事項進行協商談判。
招標人或者招標投標中介機構應當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和中標結果簽訂書面合同。
授予合同習慣上也稱簽定合同,因為實際上它是由招標人將合同授予中標人並由雙方簽署的行為。在這一階段,通常雙方對標書的中內容進行確認,並依據標書簽定正式合同。為保證合同履行,簽定合同後,中標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還應向採購人或業主提交一定形式的擔保書或擔保金。